发布日期:2007-04-13
实施日期:2007-1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周锡元,马东辉,冯启民,叶燎原,朱思诚,毕兴锁,李杰,李洪泉,苏幼坡,苏经宇,赵振东,贾抒,曾德民,蒋溥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549
出版时间:2007-06-01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有9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22,E-mail:ieebjut@gmail.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同济大学
云南大学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周锡元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东辉 冯启民 叶燎原 朱思诚 毕兴锁 李杰 李洪泉 苏幼坡 苏经宇 赵振东 贾抒 曾德民 蒋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1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3.0.2(1)、3.0.4、3.0.6、4.1.4、4.2.2、4.2.3、5.2.6(1、2、3)、6.2.1、6.2.2、7.1.2、8.2.6、8.2.7、8.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4月13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城市用地
5 基础设施
6 城区建筑
7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8 避震疏散
9 信息管理系统
附录A 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资料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5 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3.0.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 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 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 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
3 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求。
3.0.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 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 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 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3.0.6 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 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 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 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4.1.4 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 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 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 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2.2 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4.2.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5.2.6 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包括:
1 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 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 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4 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6.2.1 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条第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6.2.2 对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应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结合城市的发展需要,提出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7.1.2 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8.2.6 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8.2.7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8-2022废止)
8.2.8 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
2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8-2022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