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奇志,吴之凌,钮新强,张建新,徐承华,邓颂征,陈肃利,何梅,吴建军,陈雄志,冯一军,徐国新,杜遂,皇甫佳群,,徐承华,邓颂征,陈肃利,何梅,吴建军,陈雄志,冯一军,徐国新,杜遂,皇甫佳群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253
出版时间:2009-11-01
本规范共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保护规划、利用规划、涉水工程协调规划等。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要求,由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对城市水系规划的内容,城市水系的构成分类、保护、利用和相关工程设施协调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保护规划、利用规划、涉水工程协调规划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武汉市三阳路13号,邮政编码:43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奇志 吴之凌 钮新强 张建新 徐承华 邓颂征 陈肃利 何梅 吴建军 陈雄志 冯一军 徐国新 杜遂 皇甫佳群
主要审查人员:蔡汝元 王杉 戴慎志 吴明伟 孙栋家 陈炳金 章明龙 王呈发 李宗哲 杨继孚 孔彦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保护规划
4.1 一般要求
4.2 水域保护
4.3 水生态保护
4.4 水质保护
4.5 滨水空间控制
5 利用规划
5.1 一般要求
5.2 水体利用
5.3 岸线利用
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5.5 水系改造
6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
6.1 一般要求
6.2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6.3 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附录A 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本规范用词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Protection planning
4.1 Generral
4.2 Water area protection
4.3 Water ecological protection
4.4 Water quality protection
4.5 Water front spatial control
5 Utilization planning
5.1 Generral
5.2 Water body utilization
5.3 Shoreline utilization
5.4 Layout planning of water front
5.5 Rebuilding of water system
6 Coordination planning with water related projects
6.1 Generral
6.2 Coordination between water related projects and urban water system……………………
6.3 Coordination in establishments of water related projects
Appendix A basic Information of plann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宜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 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
3 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论证;
4 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防洪安全;
5 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6 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5.5.1 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面积指标。
6.3.1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
6.3.2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
6.3.4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