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檀星,王建伟,周易冰,关增义,李少宇,李亚,张俊宝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8855
出版时间:2016-10-01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 “通信”工程管线。
2.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
3.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
4.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檀星 王建伟 周易冰 关增义 李少宇 李亚 张俊宝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郝天文 徐承华 李颜强 王承东 张晓昕 高斌 王恒栋 郑向阳 洪昌富 仝德良 韩玉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 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5.0.6、5.0.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地下敷设
4.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4.2 综合管廊敷设
5 架空敷设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Underground Laying
4.1 Direct Burying,Ducting and Trenching
4.2 Utility Tunnel
5 Overhead Lay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