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2016 现行
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s comprehensive plann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檀星,王建伟,周易冰,关增义,李少宇,李亚,张俊宝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8855

出版时间:2016-10-01

售价 6.90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 “通信”工程管线。

2.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

3.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

4.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檀星 王建伟 周易冰 关增义 李少宇 李亚 张俊宝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郝天文 徐承华 李颜强 王承东 张晓昕 高斌 王恒栋 郑向阳 洪昌富 仝德良 韩玉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 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5.0.6、5.0.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地下敷设

4.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4.2 综合管廊敷设

5 架空敷设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Underground Laying

4.1 Direct Burying,Ducting and Trenching

4.2 Utility Tunnel

5 Overhead Lay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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