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 50647-2011 废止
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 收藏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2-0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杨佩昆,李克平,赵杰,陈小鸿,刘勇,朱兆芳,王晓华,郑连勇,林群,滕生强,周涛,王巨涛,李杰,杨晓光,林航飞,戴继锋,张慧敏,闫勃,全波,张贻生,宋建平,钱红波,向旭东,傅彦,朱彬,白子建,谷李忠,庄斌,周佺,高霄,张国华,白玉,姚琪,朱胜跃,顾启英,沈莉芳,龚凤刚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721

出版时间:2011-12-01

售价 18.63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采用冷轧扭钢筋配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先张法预应力冷轧扭钢筋混凝土中、小型结构构件的设计与施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平面交叉口规划、立体交叉规划、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公共交通设施规划、交叉口辅助设施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同济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800号,邮政编码:201804,E-mail:keping_li@vip.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哈尔滨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杨佩昆 李克平 赵 杰 陈小鸿 刘勇 朱兆芳 王晓华 郑连勇 林群 滕生强 周涛 王巨涛 李杰 杨晓光 林航飞 戴继锋 张慧敏 闫勃 全波 张贻生 宋建平 钱红波 向旭东 傅彦 朱彬 白子建 谷李忠 庄斌 周佺 高霄 张国华 白玉 姚琪 朱胜跃 顾启英 沈莉芳 龚凤刚

主要审查人:全永燊 崔健球 朱兆芳 段里仁 陈洪仁 严宝杰 张均任 刘运通 陈声洪 王晓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7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4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2、3.5.1(5)、3.5.2(3)、3.5.5、4.1.1(1)、4.1.3(4)、5.4.2、5.5.1、5.5.2、5.6.1、6.1.1(1)、6.2.2、6.3.1(1、2)、7.1.2(3)、7.1.3(1)、7.1.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3.4 交叉口规划范围

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4 平面交叉口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5 立体交叉规划

5.1 一般规定

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

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

5.4 立体交叉变速车道规划

5.5 立体交叉集散车道规划

5.6 立体交叉辅助车道规划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6 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

6.1 一般规定

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7.1 行人过街设施

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8 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8.1 一般规定

8.2 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8.3 公共汽(电)车专用进出口车道

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9 交叉口辅助设施

9.1 安全

9.2 环境保护

9.3 排水

9.4 绿化与景观

附录A 设计通行能力

附录B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定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Basic requirement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Classification,function and type selection of intersections……………………………

3.3 Intersection planning contents corresponding each urban planning stage……………………………………

3.4 Planning range of intersections

3.5 Planning elements of intersections

4 At-grade intersection planning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Signalized intersection

4.3 Unsignalized intersection

4.4 Roundabout

4.5 Short distance intersection planning

5 Interchange planning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Main li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5.3 Ramp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5.4 Speed-change la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5.5 Collector-distributor la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5.6 Auxiliary la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5.7 Auxiliary roads,sidewalk and other facilities planning within interchange…………………………………

6 Road-railway crossing planning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Road-railway grade crossing

6.3 Road-railway grade separation

7 Pedestrian and bicycle crossing facilities planning

7.1 Pedestrian crosswalk facilities

7.2 Bicycle crossing facilities

8 Public transit facilities planning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Bus(Trolley)stops at intersection

8.3 Bus(Trolley)exclusive approach and exit lane

8.4 Transit signal priority control

9 Subsidiary devices or measures at intersection

9.1 Traffic safety devices

9.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9.3 Drainage devices

9.4 Greening and landscape measures

Appendix A Design capacity

Appendix B Layout of pedestrian and bicycle crossing facilities……………………………………

Appendix C Layout of public transit facilitie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3.5.1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阶段,除支路外,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预留。

2分区规划阶段,应确定干路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其宽度应将进口道、出口道、行人过街安全岛、公交车站等设施所需要的空间作一体化规划;出口道规划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路段进口道同时流入的最多进口车道数相匹配。

3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叉口红线规划内容,且宜同步开展交通工程规划,应根据交叉口布置的具体形式以及交通工程规划规定的详细尺寸,并应确定交叉口红线。

4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所定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驾车安全视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平面规划时,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交叉口转角部分的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2)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高架路、立交桥或人行天桥桥墩台阶及隧道进出口等,可能遮挡驾车视线的构筑物应作安全视距分析。

5 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6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对称布置。

3.5.2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图3.5.2-1)宜按主、次干路20m~25m、支路15m~20m的方案进行控制。

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分区规划阶段所定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切角长度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三角形限界应由安全停车视距和转角部位曲线或曲线的切线构成(图3.5.2-2)。

3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4在多车道的道路上,检验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时,视距线必须设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应符合图3.5.2-3的规定。

5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宜为圆曲线。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宜按表3.5.2-2的规定确定。

3.5.5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2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

4.1.3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交叉口,应按下式确定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

式中:W1——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以0.5m为单位向上取整(m);

W2——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r——进口道展宽系数,按表4.1.3—1取值;

n——路段单向车道数。

2治理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实测各交通流向的交通量及可实施的治理条件确定。

3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3m。

4 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5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6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

7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比其路段红线应予展宽的宽度与延伸的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5.4.2 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5.5.1 在进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足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应布设实体隔离。

5.5.2 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5.6.1 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6.1.1 城市道路系统布设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

2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应选在铁路轨线最少且以后不增设新线处,不应设在铁路道岔处。

3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有多股轨线时,应避开轨道标高有高差的地方。

4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有平行于铁路轨道的道路时,规划平面交叉道口宜选在平行道路与铁路轨道距离最远处;规划立体交叉道口宜选在平行道路与铁路轨道距离最近处。

5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道口应满足布设立体交叉的要求。

6.2.2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道路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时,不应小于30m。平面交叉道口两侧有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50m。

2 无栏木设施的平面交叉道口,道路上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5m。

6.3.1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行驶无轨电车和轨道交通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2 其他道路与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3地形条件有利于布设立体交叉或不利于布设平面交叉时,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4被铁路分割的中小城市,可选择部分干路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5铁路调车作业对道路行驶车辆造成延误较严重时,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7.1.2 行人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方向均为连续流交通的立体交叉,应结合立体交叉选型设置各方向功能完善的立体过街设施,其过街方式和过街系统应统一、连续、便捷,并应与公交停靠站等设施衔接;

2)对连续流和间断流交通相结合的立体交叉,应在间断流处设置各方向功能完善的平面过街设施,在平面过街设施可满足过街需求的情况下,不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2平面交叉口过街设施的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路与干路交叉应采用行人过街信号控制。

2)干路与支路交叉,干路应采用行人过街信号控制,支路应采用斑马线;支路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应设置人行横道警告标线。

3 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7.1.3 立体过街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2城市商业密集区、文体场馆、轨道交通车站附近的交叉口,可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直接连通的立体过街设施;在学校、医院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可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在必须规划设置的立体过街设施上,应设置自动扶梯或预留自动扶梯的位置。

3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选择,应综合地下水位、地上地下管线、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周围环境、维护要求、工程投资等,进行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比较后确定。

4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梯段或坡道占用人行道宽度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原有宽度或不应小于3m。

7.1.5 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2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利用中央分隔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根据下列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增设行人过街安全岛,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3条的规定:

1)有转角交通岛的交叉口,可减窄交通岛0.75m~1.0m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2)无转角交通岛的交叉口,可利用转角曲线范围内的扩展空间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3)当人行横道设在直线段范围内时,可减窄进出口车道的宽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3在人行横道中间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时,应在安全岛靠交叉口中心一侧的岛端设防撞保护岛;防撞保护岛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B.0.3条的规定;防撞保护岛迎车面应设置反光装置;防撞保护岛的设置不应影响左转车辆的正常行驶轨迹。

4行人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够时,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开设置,并应设置安全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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