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田亮,马恒,倪照鹏,郝爱玲,刘志,李宝利,李毅,李庆功,周敏莉,黄振兴,刘敏,洪声隆,朱江,陈池,姚效刚,方桂芳,伍建许,许智远,丛北华,李冰茹,雷军汇,刘庭全,胡明,李伟,王喜世,黄琦,廖光煊,孙青格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618
出版时间:2015-06-01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成果、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现状及工程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制造、研究、教学、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成果、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现状及工程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制造、研究、教学、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7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同泰防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雾特灭火系统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亮 马恒 倪照鹏 郝爱玲 刘志 李宝利 李毅 李庆功 周敏莉 黄振兴 刘敏 洪声隆 朱江 陈池 姚效刚 方桂芳 伍建许 许智远 丛北华 李冰茹 雷军汇 刘庭全 胡明 李伟 王喜世 黄琦 廖光煊 孙青格
主要审查人:沈友弟 张学魁 周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杨琦 王峰 刘西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98—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3.5 供水
3.6 控制
4 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进场检验
4.3 安装
4.4 调试
5 验收
6 维护管理
附录A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附录B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附录C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D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F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 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Design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Nozzle selection and layout
3.3 System components and layout
3.4 Design parameters and hydraulic calculation
3.5 Water supply
3.6 Control
4 Installation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Admission inspection
4.3 Installation
4.4 Commissioning
5 Acceptance
6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Appendix A Simulation fire tests using water mist systems
Appendix B Engineering division of water mist systems
Appendix C Quality control inspection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site for water mist system
Appendix D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s of the installation process for water mist system
Appendix E Verification records of quality control documents for water mist system
Appendix F Acceptance records of water mist system
Appendix G Maintenance items of water mist system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3.10 系统管道应采用冷拔法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管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有关规定。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50MPa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金属管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3.13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4.9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本条规的(1、2、3)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5.1 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的有关规定;
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5.10 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材料;
2 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8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