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2015 现行
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5-03-08

实施日期:2015-1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济安,邵民杰,陈众励,孙兰,谢卫,吴悦明,洪劲飞,王小安,蔡增谊,王晔,成红文,吴文芳,林海雄,涂强,曹承属,瞿二澜,邓清,李军,陆振华,戴建国,钱克文,孙成群,张文才,李立晓,郭晓岩,张彦遒,管清宝,杨国胜,陈易,吴雪芳,郑锋,朱甫泉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732

出版时间:2015-10-01

售价 22.77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1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工程架构、设计要素、住宅建筑、办公建筑、旅馆建筑、文化建筑、博物馆建筑、观演建筑、会展建筑、教育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商店建筑、通用工业建筑。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增加了第3章工程架构;

(2)对智能建筑的分类作了相应调整;

(3)对其他各章内容进行了适时的技术提升、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济安 邵民杰 陈众励 孙兰 谢卫 吴悦明 洪劲飞 王小安 蔡增谊 王晔 成红文 吴文芳 林海雄 涂强 曹承属 瞿二澜 邓清 李军 陆振华 戴建国 钱克文 孙成群 张文才 李立晓 郭晓岩 张彦遒 管清宝 杨国胜 陈易 吴雪芳 郑锋 朱甫泉

主要审查人:陈汉民 万力 耿望阳 孙鸢飞 熊泽祝 朱立彤 焦建欣 夏林 马健 洪友白 杨柱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7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6、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架构

3.1 一般规定

3.2 设计等级

3.3 架构规划

3.4 系统配置

4 设计要素

4.1 一般规定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4.4 信息设施系统

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6 公共安全系统

4.7 机房工程

5 住宅建筑

6 办公建筑

6.1 一般规定

6.2 通用办公建筑

6.3 行政办公建筑

7 旅馆建筑

8 文化建筑

8.1 一般规定

8.2 图书馆

8.3 档案馆

8.4 文化馆

9 博物馆建筑

10 观演建筑

10.1 一般规定

10.2 剧场

10.3 电影院

10.4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11 会展建筑

12 教育建筑

12.1 一般规定

12.2 高等学校

12.3 高级中学

12.4 初级中学和小学

13 金融建筑

14 交通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14.3 铁路客运站

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14.5 汽车客运站

15 医疗建筑

15.1 一般规定

15.2 综合医院

15.3 疗养院

16 体育建筑

17 商店建筑

18 通用工业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2 Standards established

3.3 Architecture planning

3.4 System configuration

4 Design factors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4.3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4.4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4.5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4.6 Public security system

4.7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5 House

6 Office building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6.3 Administrative office building

7 Hotel building

8 Cultural building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8.2 Library

8.3 Archives

8.4 Cultural centers

9 Museum building

10 Theatrical building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2 Theatre

10.3 Cinema

10.4 Radio and television building

11 Exhibition building

12 Educational building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2 Regula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12.3 High school

12.4 Junior high and elementary school

13 Financial architecture

14 Transportation building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2 Airport terminal

14.3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14.4 Urban rail transit station

14.5 Passenger transport station

15 Medical building

1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2 Hospital building

15.3 Sanatorium

16 Sports architecture

17 Store building…

18 General industrial build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4.7.6 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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