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2-2006 废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structur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3-08

实施日期:2006-07-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院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程志军,朱聘儒,顾万黎,邓景纹,高永孚,丁建彤,由世岐,王晓锋,邵永健,许勤,白生翔,江涛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307

出版时间:2006-06-01

售价 34.0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符号;3.材料;4.基本设计规定;5.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6.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7.构造及构件规定;8.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9.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中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和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符号;3.材料;4.基本设计规定;5.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6.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7.构造及构件规定;8.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9.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根据轻骨料混凝土技术的发展状况,调整了适用的强度等级,并对轻骨料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曲线及弹性模量作了适当的调整。

2.在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结构的可靠度,新增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规定。

3.在保证计算公式与构件试验结果具有较好一致性的基础上,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中以ft取代原规程的fc。

4.根据相关试验研究成果,修改了轻骨料混凝土局部受压时的强度提高系数的限值。

5.根据试验研究分析,对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等构造规定进行了调整。

6.根据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调整了轻骨料混凝土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适当补充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构造要求。

7.新增了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E-mail:buildingcode@vip.sina.com)

本规程参加单位:苏州科技学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成都海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程志军 朱聘儒 顾万黎 邓景纹 高永孚 丁建彤 由世岐 王晓锋 邵永健 许勤 白生翔 江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1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2-2006,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5、4.1.3、7.1.3、7.1.7、8.1.3、9.1.3、9.2.4、9.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 12-99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3月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轻骨料混凝土

3.2 钢筋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耐久性规定

4.3 预应力计算

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5.1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的一般规定

5.2 受弯构件

5.3 受压构件

5.4 受拉构件

5.5 受扭构件

5.6 受冲切构件

5.7 局部受压构件

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6.1 裂缝控制验算

6.2 受弯构件挠度验算

7 构造及构件规定

7.1 构造规定

7.2 构件规定

8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材料

8.3 框架梁、框架柱及节点

8.4 剪力墙

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施工控制

9.3 质量验收

本规程用词说明

3.1.4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表3.1.4采用。

3.1.5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1.5采用。

4.1.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1.3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粒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 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和火山渣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类环境下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二类、三类环境下,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普通混凝土的要求增加5mm。

7.1.7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的规定确定。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及以上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按上述规定增大0.1%。

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1.3条调整设防烈度,再按表8.1.3确定抗震等级。

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为一批,不足200m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为一批,不足100m时也作为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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