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陈景辉,季广其,朱春玲,沈纹,刘激扬,卢国建,邵韦平,宋晓勇,王春华,邓建华,沈奕辉,周敏莉,刘康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662
出版时间:2005-07-01
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广泛开展了调研和试验论证,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并通过审查会审查。根据审查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关于印发1999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广泛开展了调研和试验论证,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并通过审查会审查。根据审查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四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景辉 季广其 朱春玲 沈纹 刘激扬 卢国建 邵韦平 宋晓勇 王春华 邓建华 沈奕辉 周敏莉 刘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0354-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5、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
4 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5 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6 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7 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8 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附录C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附录D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3.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检验燃烧性能。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检验燃烧性能。
5.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检验燃烧性能。
6.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检验燃烧性能。
7.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8.0.2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8.0.6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