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 JGJ 130-2001 废止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steel tubular scaffold with couplers in construc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01-02-09

实施日期:2001-06-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要起草人:袁必勤,徐崇宝,丁兆贤,王峰,任兴华,刘群,刘让志,李嗣圣,陆聚东,陈文龙,陈肇彪,周子贞,张有闻,张铁铮,张爱茹,赵国强,赵浚汇,袁欣平,黄宝魁,葛仁寿,程作渭,荆占起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62

出版时间:2003-05-01

售价 30.00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送〈一九八三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知》([83]城科字第22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原哈尔滨建筑大学共同主编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1.3第2款,5.3.5第2款,6.2.2第1款,6.2.3第2款,6.3.2,6.3.4,6.3.5,6.4.2第4款,6.4.3,6.4.4,6.4.5第2款,6.6.2第2款,6.6.3第2款,7.1.5,7.3.1,7.3.4第1款,7.3.8第2款,7.4.2第1款,7.4.2第2款,7.4.3第1款,8.1.3第2款,9.0.1,9.0.4,9.0.7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编号为JGJ 130—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用落地式(底撑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以及水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模板支架的设计与施工。

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3)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建标[2001]34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送〈一九八三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知》([83]城科字第22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原哈尔滨建筑大学共同主编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1.3第2款,5.3.5第2款,6.2.2第1款,6.2.3第2款,6.3.2,6.3.4,6.3.5,6.4.2第4款,6.4.3,6.4.4,6.4.5第2款,6.6.2第2款,6.6.3第2款,7.1.5,7.3.1,7.3.4第1款,7.3.8第2款,7.4.2第1款,7.4.2第2款,7.4.3第1款,8.1.3第2款,9.0.1,9.0.4,9.0.7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编号为JGJ 130—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2月9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34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送〈一九八三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知》([83]城科字第22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原哈尔滨建筑大学共同主编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1.3第2款,5.3.5第2款,6.2.2第1款,6.2.3第2款,6.3.2,6.3.4,6.3.5,6.4.2第4款,6.4.3,6.4.4,6.4.5第2款,6.6.2第2款,6.6.3第2款,7.1.5,7.3.1,7.3.4第1款,7.3.8第2款,7.4.2第1款,7.4.2第2款,7.4.3第1款,8.1.3第2款,9.0.1,9.0.4,9.0.7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编号为JGJ 130—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2月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构配件

3.1 钢管

3.2 扣件

3.3 脚手板

3.4 连墙件

4 荷载

4.1 荷载分类

4.2 荷载标准值

4.3 荷载效应组合

5 设计计算

5.1 基本设计规定

5.2 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计算

5.3 立杆计算

5.4 连墙件计算

5.5 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

5.6 模板支架计算

6 构造要求

6.1 常用脚手架设计尺寸

6.2 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脚手板

6.3 立杆

6.4 连墙件

6.5 门洞

6.6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6.7 斜道

6.8 模板支架

7 施工

7.1 施工准备

7.2 地基与基础

7.3 搭设

7.4 拆除

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2 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9 安全管理

附录A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常用构配件与材料自重、挡风系数

附录B 钢管截面特性

附录C Q235-A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1、8.1.2条的规定;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采用相同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时,应计算底层立杆段;

2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3 双管立杆变截面处主立杆上部单根立杆的稳定性,应按本规范公式5.3.1-1或5.3.1-2进行计算。

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3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4 使用竹笆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亦不应小于180mm。

6.2.3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6.2.3a);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图6.2.3b)。

3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4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3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6.6.2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图6.6.2);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3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5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4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 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7.3.8 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浏览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