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废止
Code of acceptanc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works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4-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耀良,刘传聚,寿炜炜,于正富,姚守先,秦学礼,陈晓文,何伟斌,刘元光,彭荣,路小闽,秦立洋,傅超凡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480

出版时间:2002-03-01

售价 50.40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经验,尤其总结了自GB 50243—97规范实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依照建设部“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还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了多次探讨和论证,对稿件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件“关于印发《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4—88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97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经验,尤其总结了自GB 50243—97规范实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依照建设部“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还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了多次探讨和论证,对稿件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标准主要规定的内容有:

1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准则;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和所包含分项内容;

4 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的特点,将本分部工程分为风管制作、风管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空调制冷系统安装、空调水系统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竣工验收和工程综合效能测定与调整等十个具体的工艺分类项目,并对其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5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完善了本分部工程使用的质量验收记录;

6 为保证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效果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完整,本规范对工程综合效能测定与调整作出了规定;

7 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塘沽路390号,邮编:200080,E-mail:kj@chinasie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公司 北京城建九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耀良 刘传聚 寿炜炜 于正富 姚守先 秦学礼 陈晓文 何伟斌 刘元光 彭荣 路小闽 秦立洋 傅超凡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6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43—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2.3、4.2.4、5.2.4、5.2.7、6.2.1、6.2.2、6.2.3、7.2.2、7.2.7、7.2.8、8.2.6、8.2.7、11.2.1、11.2.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4—88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风管制作

4.1 一般规定

4.2 主控项目

4.3 一般项目

5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

5.1 一般规定

5.2 主控项目

5.3 一般项目

6 风管系统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主控项目

6.3 一般项目

7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

7.1 一般规定

7.2 主控项目

7.3 一般项目

8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

8.1 一般规定

8.2 主控项目

8.3 一般项目

9 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

9.1 一般规定

9.2 主控项目

9.3 一般项目

10 防腐与绝热

10.1 一般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3 一般项目

11 系统调试

11.1 一般规定

11.2 主控项目

11.3 一般项目

12 竣工验收

13 综合效能的测定与调整

附录A 漏光法检测与漏风量测试

附录B 洁净室测试方法

附录C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 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楼层。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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