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6-01
主编部门: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沈建忠,姜万荣,杨佳燕,王策,倪吉信,赵鑫明,严勇,刘松,陈浩,喻荣胜,管建平,陈亚菁,曾婷,罗佳意,万孝红,于阳,何文,朱雪茹,李晨光,黄海燕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1786
出版时间:2012-04-01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登记程序,5.登记归档,6.登记资料利用。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登记程序,5.登记归档,6.登记资料利用。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沈建忠 姜万荣 杨佳燕 王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勇 刘松 陈浩 喻荣胜 管建平 陈亚菁 曾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阳 何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黄海燕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苗乐如 杨临萍 程啸 王丹 田卫华 李世忠 冯骏 宋唯 谢建良 盛常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0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78-2012,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7、4.5.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2月2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4 登记程序
4.1 一般规定
4.2 申请
4.3 受理
4.4 审核
4.5 登簿
4.6 发证
5 登记归档
5.1 一般规定
5.2 存档范围
5.3 纸质档案管理
5.4 电子档案管理
6 登记资料利用
6.1 一般规定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6.3 登记资料对内利用
附录A 登记类型
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附录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
附录D 登记业务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Codes
2.1 Terms
2.2 Codes
3 Coding for Basic Units of Registered Buildings
4 Registration Process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Application
4.3 Receipt
4.4 Checking
4.5 Recording
4.6 Certificate Issuing
5 Recording and Filing Procedures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Scope of Archive
5.3 Management of Paper Files
5.4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Records
6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Ex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6.3 In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Appendix A Registration Type
Appendix B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Materials
Appendix C List of Materials for Main Registration
Appendix D Registration Form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5.7 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
2 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4.5.8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