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1-18

实施日期:2006-06-01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戚盛豪,万玉成,于超英,王如华,邓志光,冯一军,刘万里,刘莉萍,许友贵,何纯提,吴一蘩,张朝升,张勤,张德新,李文秋,李伟,李国洪,杨文进,杨远东,杨孟进,杨楠,陈守庆,陈涌城,陈树勤,郄燕秋,金善功,姚左钢,战峰,徐扬纲,徐承华,徐容,聂福胜,郭兴芳,崔福义,董红,熊易华,蔡康发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735

出版时间:2006-04-01

售价 81.00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州大学 重庆大学

主要起草人:戚盛豪 万玉成 于超英 王如华 邓志光 冯一军 刘万里 刘莉萍 许友贵 何纯提 吴一蘩 张朝升 张勤 张德新 李文秋 李伟 李国洪 杨文进 杨远东 杨孟进 杨楠 陈守庆 陈涌城 陈树勤 郄燕秋 金善功 姚左钢 战峰 徐扬纲 徐承华 徐容 聂福胜 郭兴芳 崔福义 董红 熊易华 蔡康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0013—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给水系统

4 设计水量

5 取水

5.1 水源选择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6 泵房

6.1 一般规定

6.2 水泵吸水条件

6.3 管道流速

6.4 起重设备

6.5 水泵机组布置

6.6 泵房布置

7 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

7.2 水力计算

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5 调蓄构筑物

8 水厂总体设计

9 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2 预处理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9.5 过滤

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9.7 除氟

9.8 消毒

9.9 臭氧净水

9.10 活性炭吸附

9.11 水质稳定处理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工艺流程

10.3 调节

10.4 浓缩

10.5 脱水

10.6 泥饼处置和利用

11 检测与控制

11.1 一般规定

11.2 在线检测

11.3 控制

11.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附录A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B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 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条第2款和第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2 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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