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3-2018 现行
Standard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8-12-26

实施日期:2019-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如华,于水利,马林伟,王南威,王胜军,王洋,王晏,王海梅,王雄,邓志光,邓慧萍,史春海,冯一军,冯嘉琳,朱昱,邬亦俊,刘文君,许嘉炯,李冬,李伟,李国洪,李春鞠,李祖鹏,杨力,杨红,杨孟进,杨宪力,杨雪,时文歆,何纯提,沈小红,张杰,张晓健,张硕,张德跃,张德新,陈永成,陈超,郑国兴,单晓峻,赵忠富,饶磊,姚左钢,聂福胜,徐承华,曹伟新,崔福义,董红,舒玉芬,谢仁杰,熊水应,魏俊杰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487

出版时间:2019-07-01

售价 40.02

本标准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给水系统、设计水量、取水、泵房、输配水、水厂总体设计、水处理、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应急供水、检测与控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给水系统、设计水量、取水、泵房、输配水、水厂总体设计、水处理、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应急供水、检测与控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与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重复的术语内容不再纳入本标准,并补充了部分术语、调整了部分术语。

2.增加了高速澄清池、除砷、中空纤维微滤与超滤膜过滤、次氯酸钠氯消毒、次氯酸钠与硫酸铵氯胺消毒、紫外线消毒以及应急供水等。

3.调整了用水定额、部分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等。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如华 于水利 马林伟 王南威 王胜军 王洋 王晏 王海梅 王雄 邓志光 邓慧萍 史春海 冯一军 冯嘉琳 朱昱 邬亦俊 刘文君 许嘉炯 李冬 李伟 李国洪 李春鞠 李祖鹏 杨力 杨红 杨孟进 杨宪力 杨雪 时文歆 何纯提 沈小红 张杰 张晓健 张硕 张德跃 张德新 陈永成 陈超 郑国兴 单晓峻 赵忠富 饶磊 姚左钢 聂福胜 徐承华 曹伟新 崔福义 董红 舒玉芬 谢仁杰 熊水应 魏俊杰

主要审查人:李圭白 王占生 洪觉民 郄燕秋 吴济华 王阿华 周鑫根 王健 王全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3—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给水系统

4 设计水量

5 取水

5.1 水源选择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6 泵房

6.1 一般规定

6.2 泵房前池、吸水池(井)与水泵吸水条件

6.3 水泵进出水管道

6.4 起重设备

6.5 水泵机组布置

6.6 泵房布置

7 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

7.2 水力计算

7.3 长距离输水

7.4 管道布置和敷设

7.5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6 调蓄构筑物

8 水厂总体设计

9 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2 预处理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9.5 过滤

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9.7 除氟

9.8 除砷

9.9 消毒

9.10 臭氧氧化

9.11 颗粒活性炭吸附

9.12 中空纤维微滤、超滤膜过滤

9.13 水质稳定处理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工艺流程

10.3 调节

10.4 浓缩

10.5 平衡

10.6 脱水

10.7 排泥水回收利用

10.8 泥饼处置和利用

11 应急供水

11.1 一般规定

11.2 应急水源

11.3 应急净水

12 检测与控制

12.1 一般规定

12.2 在线检测

12.3 控制

12.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12.5 监控系统

12.6 供水信息系统

附录A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水力计算参数(、、)值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Water supply system

4 Design flow

5 Intake

5.1 Selection of water source

5.2 Ground water intake structure

5.3 Surface water intake structure

6 Pump house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Forebay,suction well and water sucking condition of pump

6.3 Suction pipe and the discharge pipe within pump house

6.4 Hoisting equipment

6.5 Pump unit layout

6.6 Pump house layout

7 Wat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Hydraulic calculation

7.3 Long distance water transmission pipeline

7.4 Piping layout and laying

7.5 Pipe materials and appurtenances

7.6 Storage structure

8 General layout of waterworks

9 Water treatment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9.2 Pre-treatment

9.3 Dosage of coagulant and coagulant aid

9.4 Coagulation,sedimentation and clarification

9.5 Filtration

9.6 Groundwater deironing and demanganize

9.7 Defluorinate

9.8 Dearsenicing

9.9 Disinfection

9.10 Ozonation

9.11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9.12 Hollow fiber microfiltrationand ultrafiltration membrane filtration

9.13 Stabilization treatment of water quality

10 Waste residuals treatment of waterworks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2 Process flow

10.3 Reservoir

10.4 Thickening

10.5 Balancing

10.6 Dewatering

10.7 Waste residuals reclaiming and reusing

10.8 Sludge cake disposing and utilizing

11 Emergency water supply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2 Emergency water resource

11.3 Emergency water treatment

12 Monitoring and control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2 Online monitoring

12.3 Control

12.4 Computer control and management system

12.5 Monitoring system

12.6 Water supply information system

Appendix A Hydraulic parameters values for pipe friction head loss calculation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s of quoted standards

3.0.9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6.9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9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8.0.11 生产构筑物必须设置栏杆、防滑梯、检修爬梯、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

9.1.2 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工艺。

9.1.7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9.14 所有连接在加氯岐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9.9.15 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散热器不应邻近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9.9.1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不应设置与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低、高检测极限的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 氯库应设置专用的空瓶存放区。

6 加氨间和氨库的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房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9.9.1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每小时换气8次~12次的通风系统;

2 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 氯(氨)库应设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9.9.18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有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9.9.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应设置隔离墙。

9.9.26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9.9.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每小时换气应为8次~12次,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第条的有关规定;

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低、高检测极限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并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9.9.37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设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

9.10.4 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10.19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间内应设置每小时换气8次~12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应设置臭氧泄漏低、高检测极限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3 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并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9.13.5 水质稳定处理所使用的药剂含量不得对环境或工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回用至净水系统且脱水分离液进入排泥水处理系统进行循环处理时,浓缩和脱水工序使用的各类药剂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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