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GB 50449-2008 现行
Standard for urban appearance 收藏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9-05-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冯肃伟,秦峰,冯蒂,陈善平,万云峰,邰俊,吕世会,钦濂,郑双杰,邓枫,张范,何俊宝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140

出版时间:2009-04-01

售价 6.90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冯肃伟 秦峰 冯蒂 陈善平 万云峰 邰俊 吕世会 钦濂 郑双杰 邓枫 张范 何俊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建(构)筑物

4 城市道路

5 园林绿化

6 公共设施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8 城市照明

9 公共场所

10 城市水域

11 居住区

本标准用词说明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7.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8.0.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3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4 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 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10.0.6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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