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收藏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9-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娄宇,钟景华,薛长立,姬倡文,张文才,丁杰,朱利伟,黄群骥,晁阳,张旭,徐宗弘,王元光,余雷,周乐乐,韩林,高大鹏,白桂华,王鹏,朱浩南,宋彦哲,姚一波,谭玲,余小辉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141

出版时间:2009-04-01

售价 34.00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的现状,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A、B、C三级,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2.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等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ceedi@ceedi.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梅兰日兰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常州市长城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娄宇 钟景华 薛长立 姬倡文 张文才 丁杰 朱利伟 黄群骥 晁阳 张旭 徐宗弘 王元光 余雷 周乐乐 韩林 高大鹏 白桂华 王鹏 朱浩南 宋彦哲 姚一波 谭玲 余小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74—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3.2、6.3.3、8.3.4、13.2.1、13.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

3.1 机房分级

3.2 性能要求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 机房位置选择

4.2 机房组成

4.3 设备布置

5 环境要求

5.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6 建筑与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3 防火和疏散

6.4 室内装修

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2 负荷计算

7.3 气流组织

7.4 系统设计

7.5 设备选择

8 电气

8.1 供配电

8.2 照明

8.3 静电防护

8.4 防雷与接地

9 电磁屏蔽

9.1 一般规定

9.2 结构型式

9.3 屏蔽件

10 机房布线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 一般规定

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1.3 安全防范系统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2 管道敷设

13 消防

13.1 一般规定

13.2 消防设施

13.3 安全措施

附录A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3.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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