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 现行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3-01-28

实施日期:2013-09-01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主编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王丙强,毛仲德,刘俊成,李先微,郭淑霞,孙兆龙,张响应,林志权,胡广杰,贺小锋,赵宏昌,李彦海,肖克元,颜祖清,芦天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032

出版时间:2013-07-01

售价 22.77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31—2007进行合并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3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取源部件安装、仪表设备安装、仪表线路安装、仪表管道安装、脱脂、电气防爆和接地、防护、仪表试验、工程交接验收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31—2007合并,将名称修改为《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质量验收的规定调整到各相应章节中。

2.删除了原规范中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仪表施工安全技术、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相关规定。

4.提高了成排设置仪表盘(柜、箱)安装、仪表接地安装质量检验的抽检比例。

5.增加了放射性仪表、分析仪表设备施工前检验及保管规定。

6.增加了重锤料位计、雷达物位计等物位计取源部件安装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定。

7.增加了质量流量计、雷达液位计等仪表设备安装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定,增补了仪表接线箱安装相关规定。

8.增加了光缆敷设和连接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规定,增补了铝合金电缆桥架安装相关规定。

9.增加了低温管道施工及质量验收和真空管道压力试验的规定。

10.删除了使用四氯化碳脱脂剂脱脂的规定。

11.增加了中间接线箱内屏蔽层连接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规定,增补了本质安全电路分支接线相关规定。

12.增加了可编程序控制器、分散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试验和质量验收规定。

13.增加了自动化仪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邮政编码:47500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参编单位: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丙强 毛仲德 刘俊成 李先微 郭淑霞 孙兆龙 张响应 林志权 胡广杰 贺小锋 赵宏昌 李彦海 肖克元 颜祖清 芦天

主要审查人:范辉 贾立志 舒小华 王一士 檀贵兵 田志群 马战友 季荛根 寇尚民 李群富 张孝孝 王治俭 张忠仁 杨永 边金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3—2013,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5.10(3)、5.1.3、6.1.14、6.5.1(3)、7.1.6、7.1.15、8.1.4、8.2.8、8.6.2、8.7.8、8.7.10、9.1.7、9.2.5、10.1.2、10.1.5、10.1.6(2)、10.1.7(12、13)、10.1.8、10.1.9、10.2.1、12.1.5、12.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31—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技术准备

3.2 质量管理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4 检验数量

3.5 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标准

4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4.1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4.2 质量验收

5 取源部件安装

5.1 一般规定

5.2 温度取源部件

5.3 压力取源部件

5.4 流量取源部件

5.5 物位取源部件

5.6 分析取源部件

5.7 质量验收

6 仪表设备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仪表盘、柜、箱

6.3 温度检测仪表

6.4 压力检测仪表

6.5 流量检测仪表

6.6 物位检测仪表

6.7 机械量检测仪表

6.8 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

6.9 其他检测仪表

6.10 执行器

6.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

6.12 仪表电源设备

6.13 质量验收

7 仪表线路安装

7.1 一般规定

7.2 支架制作与安装

7.3 电缆桥架安装

7.4 电缆导管安装

7.5 电缆、电线及光缆敷设

7.6 仪表线路配线

7.7 质量验收

8 仪表管道安装

8.1 一般规定

8.2 测量管道

8.3 气动信号管道

8.4 气源管道

8.5 液压管道

8.6 盘、柜、箱内仪表管道

8.7 管道试验

8.8 质量验收

9 脱脂

9.1 一般规定

9.2 脱脂方法

9.3 脱脂件检查

9.4 质量验收

10 电气防爆和接地

10.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装置施工

10.2 接地

10.3 质量验收

11 防护

11.1 隔离与吹洗

11.2 防腐、绝热

11.3 伴热

11.4 质量验收

12 仪表试验

12.1 一般规定

12.2 单台仪表校准和试验

12.3 仪表电源设备试验

12.4 综合控制系统试验

12.5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12.6 质量验收

13 工程交接验收

13.1 交接验收条件

13.2 交接验收

附录A 自动化仪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 节流装置所要求的最短直管段长度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

3.1 Technical preparation of construction

3.2 Quality control

3.3 Division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3.4 Inspection quantity

3.5 Acceptance method and quality qualified standard

4 Inspection and keeping for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4.1 Inspection and keeping for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4.2 Quality acceptance

5 Tap installation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Temperature tap

5.3 Pressure tap

5.4 Flow tap

5.5 Level tap

5.6 Analysis tap

5.7 Quality acceptance

6 Instrument installation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Instrument panels,cabinets and cases

6.3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temperature

6.4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pressure

6.5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flow

6.6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level

6.7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mechanical quantity

6.8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composition analysis and properties of matter

6.9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others

6.10 Actuator

6.11 Control instrument and comprehensive control system

6.12 Power supply device of instrument

6.13 Quality acceptance

7 Installation of instrumentation line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for supports

7.3 Installation of cable tray

7.4 Installation of cable conduit

7.5 Laying of cable,electric wire and optical cable

7.6 Distributing of instrumentation line

7.7 Quality acceptance

8 Installation of instrumentation piping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Measuring piping

8.3 Pneumatic signal piping

8.4 Air piping

8.5 Hydraulic piping

8.6 Instrumentation piping in panels,cabinets and cases

8.7 Piping testing

8.8 Quality acceptance

9 Degreasing

9.1 General requirement

9.2 Degreasing method

9.3 Inspection of degreased parts

9.4 Quality acceptance

10 Electrical explosion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10.1 Instrumentation construction for hazardous atmosphere of explosion and fire hazard

10.2 Grounding

10.3 Quality acceptance

11 Protection

11.1 Isolation and blow washing

11.2 Anticorrosion and insulation

11.3 Heat tracing

11.4 Quality acceptance

12 Instrumentation test

12.1 General requirement

12.2 Calibration and test of single instrument

12.3 Test for power supply device of instrument

12.4 Test of comprehensive control system

12.5 Loop test and system test

12.6 Quality acceptance

13 Acceptance of engineering handover

13.1 Conditions of handover acceptance

13.2 Handover acceptance

Appendix A Acceptance record for sub-item project quality of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Appendix B Minimum straight pipe section length for throttling set requirement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5.10 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返工后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验收。

2 返修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返修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 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5.1.3 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6.1.14 核辐射式仪表安装前应编制具体的安装方案,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

6.5.1 节流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孔板的入口和喷嘴的出口边缘应无毛刺、圆角和可见损伤,并应按设计数据和制造标准规定测量验证其制造尺寸。

2 安装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时不应损伤节流件。

3 流件必须在管道吹洗后安装。

4 节流件的安装方向,应使流体从节流件的上游端面流向节流件的下游端面。孔板的锐边或喷嘴的曲面侧应迎着被测流体的流向。

5 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的孔板或喷嘴,当有排泄孔流体为液体时,排泄孔的位置应在管道的正上方;流体为气体或蒸气时,排泄孔的位置应在管道的正下方。

6 环室上有“+”号的一侧应在被测流体流向的上游侧。当用箭头标明流向时,箭头的指向应与被测流体的流向一致。

7 节流件的端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其允许偏差应为1°。

8 安装节流件的密封垫片的内径不应小于管道的内径,夹紧后不得突入管道内壁。

9 节流件应与管道或夹持件同轴,其轴线与上、下游管道轴线之间的不同轴线误差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ex——轴线误差

D——管道内径;

β——工作状态下节流件的内径与管道内径之比。

7.1.6 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线路附近有火源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7.1.15 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8.1.4 仪表管道埋地敷设时,必须经试压合格和防腐处理后再埋入。直接埋地的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焊接,并应在穿过道路、沟道及进出地面处设置保护套管。

8.2.8 低温管及合金管下料切断后,必须移植原有标识。薄壁管、低温管及钛管,严禁使用钢印做标识。

8.6.2 当仪表管道引入安装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物质环境的仪表盘、柜、箱时,其管道引入孔处应密封。

8.7.8 测量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仪表管道,必须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

8.7.10 当采用气体压力试验时,试验温度严禁接近管道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9.1.7 脱脂合格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应封闭保存,并应加设标识;安装时严禁被油污染。

9.2.5 采用擦洗法脱脂时,应使用不易脱落纤维的布或丝绸,不得使用棉纱。脱脂后,脱脂件上严禁附着纤维。

10.1.2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防爆设备必须有铭牌和防爆标识,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0.1.5 当电缆桥架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10.1.6 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导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导管之间及电缆导管与接线箱(盒)、穿线盒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部分不应少于5扣,螺纹处应涂电力复合脂,不得使用麻、绝缘胶带、涂料等,并应用锁紧螺母锁紧,连接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

2 当电缆导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电缆导管和电缆之间、电缆导管和分隔间壁之间应做充填密封。

3 当电缆导管与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接线箱连接时,或进入仪表盘、柜、箱时,应安装防爆密封管件,并应充填密封。

10.1.7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条、第10.1.5条和10.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电缆导管。

2 当采用芯线无分别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导线时,两个及其以上不同回路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电缆导管。

3 本质安全电路及其附件应有蓝色标志。

4 当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在同一电缆桥架或同一电缆沟道内敷设时,应采用接地的金属隔板或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mm,并应分别固定牢固。

5 当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共用一个接线箱时,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

6 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接线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当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板隔离。

7 当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敷设配线时,应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分开,应采用有盖汇线槽或绑扎固定,线束固定点应靠近接线端。

8 本质安全电路中的安全栅、隔离器等关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在安全区域一侧或置于另一环境相适应的防爆设备内,需接地的关联设备应有可靠接地。

9 当采用屏蔽电缆电线时,屏蔽层不得接到安全栅的接地端子上。

10 本质安全电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

11 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受到其他线路的强电磁感应和强静电感应,线路的长度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其型号、规格的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13 本质安全电路的分支接线应设在增安型防爆接线箱(盒)内。

10.1.8 当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进行连接时,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防爆接线箱内接线。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良好,并应有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10.1.9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或阻燃材料制品,电缆和电缆桥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品。

10.2.1 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

12.1.5 仪表工程在系统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12.1.10 设计文件规定禁油和脱脂的仪表在校准和试验时,必须按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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