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2002 废止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3-0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主编单位: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张同兴,毛仲德,颜祖清,闫长森,高秋克,侯志文,张刚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521

出版时间:2003-05-01

售价 30.00

新规范名称中将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修改为自动化仪表工程,扩大了适用范围。新编写了术语、施工准备两章和机械量检测仪表、其他检测仪表、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等四节。对原规范的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仪表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原化工部为主编部门,会同冶金、机械、中石化部门的所属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3—86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包括总则、术语、施工准备、取源部件的安装、仪表设备的安装、仪表线路的安装、仪表管道的安装、脱脂、电气防爆和接地、防护、仪表试验以及工程验收等十二章。

新规范名称中将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修改为自动化仪表工程,扩大了适用范围。新编写了术语、施工准备两章和机械量检测仪表、其他检测仪表、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等四节。对原规范的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在修订本规范的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方面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自动化仪表工程的大量文献和工程资料,以及仪表产品、管道施工、电气施工、电气防爆等相关的国家标准的修订情况,广泛征求了国内化工、石油化工、冶金、机械、电力等行业的工程施工、工程设计、石油化工产品生产、仪表设备和材料制造、质量监督检测等单位对规范修订稿的意见,修订组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了整理讨论,经审查定稿。

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中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北京市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秘书处(邮编 100723,电话:8488509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电话(传真):0311-5886241。

网址:http://www.hgsgbiaozhun.com

E-mail:webmaster@hgsgbiaozhun.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参编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同兴 毛仲德 颜祖清 闫长森 高秋克 侯志文 张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9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3—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1.3、4.5.6、5.2.11、5.5.1(3)(4)、5.5.2、6.1.7、6.1.15、6.1.17、7.1.3、7.2.4、7.6.5、8.1.1、8.1.4、8.1.5、8.1.6、8.1.7、8.1.9、8.1.10、8.1.11、8.2.5、8.3.1、9.1.2、9.1.6(12)、9.1.7、9.1.8(2)(4)、9.1.9、9.1.11、9.2.1、10.1.2、11.1.5、11.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3—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施工准备

3.1 施工技术准备

3.2 仪表设备及材料的检验和保管

4 取源部件的安装

4.1 一般规定

4.2 温度取源部件

4.3 压力取源部件

4.4 流量取源部件

4.5 物位取源部件

4.6 分析取源部件

5 仪表设备的安装

5.1 一般规定

5.2 仪表盘、柜、箱

5.3 温度检测仪表

5.4 压力检测仪表

5.5 流量检测仪表

5.6 物位检测仪表

5.7 机械量检测仪表

5.8 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

5.9 其他检测仪表

5.10 执行器

5.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

5.12 仪表电源设备

6 仪表线路的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支架的制作与安装

6.3 电缆槽的安装

6.4 保护管的安装

6.5 电缆、电线的敷设

6.6 仪表线路的配线

7 仪表管道的安装

7.1 一般规定

7.2 测量管道

7.3 气动信号管道

7.4 气源管道

7.5 液压管道

7.6 盘、柜、箱内的仪表管道

7.7 管道试验

8 脱脂

8.1 一般规定

8.2 脱脂方法

8.3 脱脂检验

9 电气防爆和接地

9.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装置施工

9.2 接地

10 防护

10.1 隔离与吹洗

10.2 防腐与绝热

10.3 伴热

11 仪表试验

11.1 一般规定

11.2 单台仪表的校准和试验

11.3 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

11.4 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

11.5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12 工程验收

12.1 交接验收条件

12.2 交接验收

附录A 节流装置所要求的最小直管段长度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3 仪表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设计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文件确认。

4.1.3 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4.5.6 安装浮球式液位仪表的法兰短管必须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2.11 仪表盘、柜、台、箱在搬运和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表面油漆损伤。安装及加工中严禁使用气焊方法。

5.5.1 节流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孔板的入口和喷嘴的出口边缘应无毛刺、圆角和可见损伤,并按设计数据和制造标准规定测量验证其制造尺寸。

2 安装前进行清洗时不应损伤节流件。

3 节流件必须在管道吹洗后安装。

4 节流件的安装方向,必须使流体从节流件的上游端面流向节流件的下游端面。孔板的锐边或喷嘴的曲面侧应迎着被测流体的流向。

5 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的孔板或喷嘴,若有排泄孔时,排泄孔的位置为:当流体为液体时应在管道的正上方,当流体为气体或蒸汽时应在管道的正下方。

6 环室上有“+”号的一侧应在被测流体流向的上游侧。当用箭头标明流向时,箭头的指向应与被测流体的流向一致。

7 节流件的端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其允许偏差为1°。

8 安装节流件的密封垫片的内径不应小于管道的内径,夹紧后不得突入管道内壁。

9 节流件应与管道或夹持件同轴,其轴线与上、下游管道轴线之间的不同轴线误差ex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D一管道内径;

β——工作状态下节流件的内径与管道内径之比。

5.5.2 差压计或差压变送器正负压室与测量管道的连接必须正确,引压管倾斜方向和坡度以及隔离器、冷凝器、沉降器、集气器的安装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1.7 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线路附近有火源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6.1.15 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6.1.17 在线路的终端处,应加标志牌。地下埋设的线路,应有明显标识。

7.1.3 仪表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经试压合格和防腐处理后方可埋入。直接埋地的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焊接,在穿过道路及进出地面处应加保护套管。

7.2.4 测量管道与高温设备、管道连接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7.6.5 当仪表管道引入安装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有毒及有腐蚀性物质环境的仪表盘、柜、箱时,其引入孔处应密封。

8.1.1 需要脱脂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脱脂。

8.1.4 脱脂溶剂不得混合使用,且不得与浓酸、浓碱接触。

8.1.5 用四氯化碳、二氯乙烷和三氯乙烯脱脂时,脱脂件应干燥、无水分。

8.1.6 接触脱脂件的工具、量具及仪器必须经脱脂合格后方可使用。

8.1.7 脱脂合格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必须封闭保存,并加标志;安装时严禁被油污染。

8.1.9 脱脂合格后的仪表和仪表管道,在压力试验及仪表校准、试验时,必须使用不含油脂的介质。

8.1.10 脱脂溶剂必须妥善保管,脱脂后的废液应妥善处理。

8.1.11 脱脂应在室外通风处或有通风装置的室内进行。工作中应采取穿戴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

8.2.5 采用擦洗法脱脂时,应使用不易脱落纤维的布或丝绸。不应使用棉纱,脱脂后严禁纤维附着在脱脂件上。

8.3.1 仪表、管子、控制阀和管道组成件脱脂后,必须经检验合格。

9.1.2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规定。防爆设备应有铭牌和防爆标志,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部门所发给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9.1.6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按本规范9.1.2、9.1.7和9.1.8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应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2 当采用芯线无分别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导线时,两个及其以上不同回路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3 本质安全电路及其附件,应有蓝色标志。

4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在同一电缆槽或同一电缆沟道内敷设时,应用接地的金属隔板或具有足够耐压强度的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mm,并分别固定牢固。

5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共用一个接线箱时,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应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

6 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接线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当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板隔离。

7 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敷设配线时,应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分开,采用有盖汇线槽或绑扎固定,配线从接线端到线束固定点的距离应尽可能短。

8 本质安全电路中的安全栅、隔离器等关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在安全区域一侧或置于另一与环境相适应的防爆设备防护内,需接地的关联设备,应可靠接地。

9 采用屏蔽电缆电线时,屏蔽层不应接到安全栅的接地端子上。

10 本质安全电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

11 本质安全电路不应受到其他线路的强电磁感应和强静电感应,线路的长度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12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其型号、规格的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9.1.7 当电缆槽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9.1.8 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电线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管之间及保护管与接线箱、拉线盒之间,应采用圆柱管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部分不应少于5扣,螺纹处应涂导电性防锈脂,并用锁紧螺母锁紧,连接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

2 保护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必须用防爆阻火器件和密封组件隔离,并做好充填密封;

3 保护管与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接线箱、拉线盒连接时,或进入仪表盘、柜、箱时,应安装防爆密封管件,并做好充填密封。密封管件与仪表箱、接线箱、拉线盒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0.45m。密封管件与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之间可采用挠性管连接。

4 全部保护管系统必须密封。

9.1.9 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进行接线时,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防爆接线箱内接线。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并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9.1.11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

9.2.1 用电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盒和电缆槽、保护管、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绝缘破坏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保护接地。对于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就地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

10.1.2 采用隔离容器充注隔离液隔离时,隔离容器应垂直安装,成对隔离容器的安装标高,必须一致。

11.1.5 仪表工程在系统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11.1.10 设计文件规定禁油和脱脂的仪表在校准和试验时,必须按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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