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2009 现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收藏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10-08-01

主编部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志琪,宁瑞珠,徐扬,刘永康,刘百德,赵顺萍,舒复兴,王富菊,赵桂芝,顾军农,宋涛,梁再辉,徐岩,王宝林,韩砚萍,孙有春,田宝义,杨祖萍,鲍士荣,陆宇骏,范爱丽,卢益新,曾卓,余少先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826

出版时间:2010-04-01

售价 17.94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水质监测;3 制 水生产工艺;4 供水设施运行;5 供水设备运行;6 供水设施维护;7 供水设备维护;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9 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水质监测;3 制 水生产工艺;4 供水设施运行;5 供水设备运行;6 供水设施维护;7 供水设备维护;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9 安全。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在线监测、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地下水处理、防雷保护装置及自动化系统等相关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院内;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志琪 宁瑞珠 徐扬 刘永康 刘百德 赵顺萍 舒复兴 王富菊 赵桂芝 顾军农 宋涛 梁再辉 徐岩 王宝林 韩砚萍 孙有春 田宝义 杨祖萍 鲍士荣 陆宇骏 范爱丽 卢益新 曾卓 余少先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占生 宋仁元 洪觉民 何文杰 岳舜琳 韩庆祥 张金松 樊康平 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4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58-2009,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9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1月24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水质监测

2.1 一般规定

2.2 原水

2.3 净化工序水

2.4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2.5 检验方法

2.6 在线监测

2.7 净水药剂及材料

2.8 质量控制

3 制水生产工艺

3.1 一般规定

3.2 质量控制

4 供水设施运行

4.1 取水口

4.2 原水输水管线

4.3 预处理

4.4 加药和消毒

4.5 混合、絮凝

4.6 沉淀

4.7 澄清池

4.8 普通滤池

4.9 臭氧接触池

4.10 活性炭滤池

4.11 臭氧系统

4.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4.13 清水池

4.14 污泥处理系统

4.15 地下水处理系统

4.16 厂级调度

5 供水设备运行

5.1 水泵

5.2 电动机

5.3 变压器

5.4 配电装置

5.5 低压配电装置

5.6 防雷保护装置

5.7 电力电缆

5.8 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5.9 室内配电线路、电气及照明设备

5.10 配电线路的异常运行与事故处理

5.11 直流电源

5.12 变频器

5.13 继电综合保护装置

6 供水设施维护

6.1 一般规定

6.2 取水口设施

6.3 原水输水管线

6.4 预处理设施

6.5 投药设施

6.6 混合絮凝设施

6.7 沉淀、澄清设施

6.8 普通滤池

6.9 臭氧接触池

6.10 活性炭滤池

6.11 臭氧发生器

6.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6.13 清水池

6.14 消毒设施

6.15 污泥处理系统

6.16 地下水处理设施

6.17 排水设施

7 供水设备维护

7.1 一般规定

7.2 水泵

7.3 电动机

7.4 变压器

7.5 高压配电装置

7.6 高压断路器

7.7 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

7.8 高压熔断器

7.9 高压电流、电压互感器

7.10 电力电容器

7.11 低压配电装置

7.12 二次回路系统

7.13 防雷与过电压保护装置

7.14 接地装置

7.15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

7.16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

7.17 变频器

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2 控制室

8.3 现场监控站

8.4 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

8.5 在线仪器仪表

8.6 执行器和驱动器

8.7 防雷与防电磁涌流

8.8 视频系统

9 安全

9.1 水质安全保障

9.2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

9.3 氯气、氨气、氧气及臭氧使用安全

9.4 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使用安全

9.5 电气安全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2.1 General Requirement

2.2 Raw Water

2.3 Quality Check Point in Water Purification Processes

2.4 The Indicator and Frequency of Water Quality Test

2.5 Test Method

2.6 Online Monitoring

2.7 Water Purification Chemical and Material

2.8 Quality Control

3 Water Producing Process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Quality Control

4 Operation of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4.1 Water Intake

4.2 Raw Water Supply Pipeline

4.3 Pretreatmemt

4.4 Dosing and Disinfection

4.5 Mix and Flocculation

4.6 Precipitation

4.7 Clarification Tank

4.8 Ordinary Filter

4.9 Ozonic Contacting Tank

4.10 Activated Carbon Filter Tank

4.11 Ozonic System

4.12 Ozonizer Source System

4.13 Clean Water Tank

4.14 Sludge Treatment System

4.15 Underground Water Treatment System

4.16 Pactory Scheduling

5 Operation of Water Supply Equipment

5.1 Water-pump

5.2 Motor

5.3 Transformer

5.4 Distribution Equipment

5.5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Equipment

5.6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e

5.7 Power Cable

5.8 Overhead Power Line(≤10kV)

5.9 Indoor Distribution Lines,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Lighting Equipment

5.10 Abnormal Operation of Distribution Lines and Accident Disposal

5.11 DC Power Supply

5.12 Frequency-Converter

5.13 Relay Protection Device

6 Maintenance of Water Supply Facility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Water Intake Facility

6.3 Raw Water Distribution Pipeline

6.4 Pre-Treatment Facility

6.5 Dosing Facility

6.6 Mix and Flocculation Facility

6.7 Precipitation and Clarification Facilities

6.8 Ordinary Filter Tank

6.9 Ozonic Contacting Tank

6.10 Activated Carbon Filter Tank

6.11 Ozonizer

6.12 Ozonizer Source System

6.13 Clean Water Tank

6.14 Disinfection Facility

6.15 Sludge Treatment System

6.16 Underground Water Treatment System

6.17 Drainage Facility

7 Maintenance of Water Supply Equipment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Water-pump

7.3 Motor

7.4 Transformer

7.5 High-voltage Distribution Equipment

7.6 High-voltage Circuit Breaker

7.7 High-voltage Isolation,Load Switch

7.8 High-voltage Fusegear

7.9 High-voltage Current and Voltage Transformer

7.10 Powar Capacitor

7.11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Equipment

7.12 Secondary Circuit System

7.13 Lightning and Overvoltage Protection Device

7.14 Grounding Device

7.15 Overhead Line(≤10kV)

7.16 Power Cable Line(≤10kV)

7.17 Frequency Converter

8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utomated System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Control Room

8.3 Onsite Monitoring Station

8.4 UPS and the Accumulator

8.5 Instruments and Meters

8.6 Actuators and The Drivers

8.7 Lightning and Electromagnetic Flow Protection

8.8 Video System

9 Safety

9.1 Water Quality and Safety Safeguard

9.2 Safety of Water Producing Process

9.3 Safe Usage of Chlorine Gas,Ammonia Gas,Oxygen and Ozone

9.4 Safe Usage of Chlorine Dioxide andSodium Hypochlorite

9.5 Electrical Safety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Normative Standards

2.1.4 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2.2.1 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2.7.1 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保证管网末梢压力。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1.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1.1 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视。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1.3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信号灯。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13.2 清水池的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必须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13.4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1.1 供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1.5 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2.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厂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预案。

2 供水厂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2.3 供水厂应针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大面积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1 供水厂为加强气体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气体投加车间的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2 供水厂使用各类气体前,应按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3 供水厂使用的高压气体钢瓶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4 氯气、氨气和氧气的运输,应委托给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5 氯气、氨气钢瓶的进、出库应进行登记。当气瓶外观出现明显变形、针形阀阀芯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形阀防护罩时应拒绝入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7 待用氯瓶的堆放不得超过两层。投入使用的卧置氯瓶,其两个主阀间的连线应垂直于地面。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8 对氯气、氨气阀门,气体输送管道系统阀门,法兰以及接头等部位应经常进行泄漏检查。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9 使用氯气的供水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有关规定配备防护和抢修器材。使用其他气体也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抢修器材。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11 加氯车间应安装与其加氯量相配套的泄氯吸收装置,并应定期检查吸收液的有效性及机电设备的完好性。加氨间应安装氨气泄漏时的吸收和稀释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12 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区域,除氧气供应商操作人员或供水厂专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13 距氧气气源设备30m半径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有明火。当确需动火时,应做好相应预案;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点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作业期间应派专人进行监管。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14 所有使用氧气的生产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罩及防护手套。操作、维修、检修氧气气源系统的人员所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类污垢。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3.16 氧气以及臭氧输送投加管坑应避免与液氯、液氨、混凝剂等投加管坑相通,同时应防止油脂及易燃物漏入管坑内。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4.1 对稳定性二氧化氯、生产原料中的氧化剂、酸和次氯酸钠溶液等,应选择避光、通风、阴凉的地方分别存放。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4.3 反应器、气路系统、吸收系统应确保气密性,并应防止气体逸出。对二氧化氯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同时应使生产环境保持通风。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5.2 变电站、配电室应建立岗位责任、交接班、巡回检查、倒停闸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并应做好运行、交接、传事、设备缺陷故障、维护检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项原始记录。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5.5 变电站、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变电站、配电室应设置符合一次线路系统状况的显示装置、操作模拟板或模拟图、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5.6 值班人员应定时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检查。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5.8 当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必须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5.9 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同时应设专人监护。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5.10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以及大雨、雷电等情况,应停止架空线路检修作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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