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28-2004 废止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ity heating pipelin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4-12-02

实施日期:2005-02-01

主编部门: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编单位: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闻作祥,崔耀泉,王水,刘春生,饶大文,吴德君,胡宝娣,马景涛,宋海江,高成富,李孝萍,周抗冰,刘荣,王岩,袁凤涛,劳德恩,敖学明,李继辉,高艳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294

出版时间:2005-01-01

售价 37.8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工程测量;3 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4 焊接及检验;5 管道安装及检验;6 热力站、中继泵站及通用组装件安装;7 防腐和保温工程;8 试验、清洗、试运行;9 工程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 工作压力P≤1.6MPa,介质温度T≤350℃的蒸汽管网;

2 工作压力P≤2.5MPa,介质温度T≤200℃的热水管网。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工程测量;3 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4 焊接及检验;5 管道安装及检验;6 热力站、中继泵站及通用组装件安装;7 防腐和保温工程;8 试验、清洗、试运行;9 工程验收。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二级管网工程;

2 增加了浅埋暗挖法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3 补充了直埋保温管道的制作、施工、验收要求;

4 修改了钢管、管路附件及设备等供热管网工程专用设施的质量及安装要求;

5 对近十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纳入了本规范,同时修改了不相适应的内容;

6 将《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中的质量标准和允许偏差,纳入本规范相关章节,工程质量验收的方法编入本规范第9章。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2号 100028)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 长春市热力集团 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伟业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弗莱希波·泰格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闻作祥 崔耀泉 王水 刘春生 饶大文 吴德君 胡宝娣 马景涛 宋海江 高成富 李孝萍 周抗冰 刘荣 王岩 袁凤涛 劳德恩 敖学明 李继辉 高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8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8—2004,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9、3.1.13、3.4.3、4.4.4(4)、6.4.5(5)、8.1.8、8.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CJJ 28—89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12月2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工程测量

2.1 一般规定

2.2 定线测量

2.3 水准测量

2.4 竣工测量

2.5 测量允许偏差

3 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

3.1 开挖工程

3.2 土建结构工程

3.3 回填工程

3.4 地下穿越工程

4 焊接及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焊接准备

4.3 焊接

4.4 焊接质量检验

5 管道安装及检验

5.1 一般规定

5.2 管道加工和现场预制管件制作

5.3 管道支、吊架安装

5.4 管沟和地上敷设管道安装

5.5 直埋保温管道安装

5.6 法兰和阀门安装

5.7 补偿器安装

6 热力站、中继泵站及通用组装件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站内管道安装

6.3 站内设备安装

6.4 通用组装件安装

7 防腐和保温工程

7.1 防腐工程

7.2 保温工程

7.3 保护层

8 试验、清洗、试运行

8.1 试验

8.2 清洗

8.3 试运行

9 工程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竣工验收

9.3 工程质量验收方法

附录A 检测报告及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3 土方施工中,对开槽范围内各种障碍物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和配合:

2 给水、排水、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必须能正常使用;

3 加固后的线杆、树木等必须稳固;

4 各相邻建筑物和地上设施在施工中和施工后,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3.1.9 土方开挖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沟槽边护栏、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红灯等设施,并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或桥梁。

3.1.13 当沟槽遇有风化岩或岩石时,开挖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专人指挥进行施工。

3.4.3 穿越工程必须保证四周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在穿越施工中和掘进施工后,穿越结构上方土层、各相邻建筑物和地上设施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4.4.4 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无损检验标准应符合设计或表4.4.4的规定,且为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

2 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完成。

3 应对每位焊工至少检验一个转动焊口和一个固定焊口。

4 转动焊口经无损检验不合格时,应取消该焊工对本工程的焊接资格;固定焊口经无损检验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焊口按规定的检验比例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应取消该焊工焊接资格。对取消焊接资格的焊工所焊的全部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5 钢管与设备、管件连接处的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验。

6 管线折点处有现场焊接的焊缝,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检验。

7 焊缝返修后应进行表面质量及100%的无损探伤检验,其检验数量不计在规定检验数中。

8 穿越铁路干线的管道在铁路路基两侧各10m范围内,穿越城市主要干线的不通行管沟及直埋敷设的管道在道路两侧各5m范围内,穿越江、河、湖等的水下管道在岸边各10m范围内的全部焊缝及不具备水压试验条件的管道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验。检验量不计在规定的检验数量中。

9 现场制作的各种承压管件,数量按100%进行,其合格标准不得低于管道无损检验标准。

10 焊缝的无损检验量,应按规定的检验百分数均布在焊缝上,严禁采用集中检验量来替代应检焊缝的检验量。

11 当使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焊缝无损检验时,应按各自标准检验,均合格时方可认为无损检验合格。超声波探伤部位应采用射线探伤复检,复检数量应为超声波探伤数量的20%。

12 焊缝不宜使用磁粉探伤和渗透探伤,但角焊缝处的检验可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验完毕应按附录A中表A.0.3-1填写检测报告。

13 焊缝无损探伤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整理,纳入竣工资料中。射线探伤及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应符合附录A中表A.0.3-2和表A.0.3-3的规定。

14 在城市主要道路、铁路、河湖等处敷设的直埋管网,不宜采用超声波探伤,其射线探伤合格等级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6.4.5 安全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必须垂直安装,并在两个方向检查其垂直度,发现倾斜时应予以校正。

2 安全阀在安装前,应根据设计和用户使用需要送相关的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同时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调校条件不同的安全阀应在试运行时及时调校。

3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值,安全阀最终调整后,在工作压力下不得有泄漏现象。

4 安全阀调整合格后,应填写安全阀调整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附录A中表A.0.9的规定。

5蒸汽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应有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排水管,并应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确保排放通畅。在排汽管和排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8.1.8 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8.2.6 输送蒸汽的管道应采用蒸汽进行吹洗,蒸汽吹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吹洗前应缓慢升温进行暖管。暖管速度不宜过快并应及时疏水。应检查管道热伸长、补偿器、管路附件及设备等工作情况,恒温1h后进行吹洗。

2 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设置标志,确保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3 吹洗用蒸汽的压力和流量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吹洗压力不应大于管道工作压力的75%。

4 吹洗次数应为2~3次,每次的间隔时间宜为20~30min。

5 蒸汽吹洗的检查方法:以出口蒸汽为纯净气体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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