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2-09-16
实施日期:2002-11-01
主编部门: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主要起草人:刘志琪,宋仁元,沈大年,宋序彤,王欢,郑小明,郭智,陆坤明,钟泽彬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0203
出版时间:2002-10-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管网管理及改造;5.漏水检测方法;6.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损控制及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管网管理及改造;5.漏水检测方法;6.评定。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21号,邮编:100031)。
本标准参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金迪漏水调查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晟管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埃德尔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志琪 宋仁元 沈大年 宋序彤王欢 郑小明 郭智 陆坤明钟泽彬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9号
现批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2—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6、3.1.7、3.2.1、6.1.1、6.1.2、6.2.1、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
目录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3.1 水量计量
3.2 漏水修复
4 管网管理及改造
4.1 管网管理
4.2 管网更新改造
5 漏水检测方法
5.1 一般要求
5.2 检测方法
6 评定
6.1 评定标准
6.2 评定标准的修正
6.3 统计要求
6.4 计算方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2 除消防和冲洗管网用水外,水厂的供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绿化用水、深井回灌等都必须安装水量计量仪表。
3.1.6 水表强制鉴定应符合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管径15~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管径>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3.1.7 有关出厂供水计量校核依据、用户用水计量水表换表统计、未计量有效用水量的计算依据,必须存档备查。
3.2.1 除了非本企业的障碍外,漏水修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漏自报漏之时起、暗漏自检漏人员正式转单报修之时起,90%以上的漏水次数应在24小时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
2 突发性爆管、折断事故应在报漏之时起,4小时内止水并开始抢修。
6.1.1 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
6.1.2 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实际漏损率应按基本漏损率结合本标准6.2节的规定修正后确定。
6.2.1 当居民用水按户抄表的水量大于70%时,漏损率应增加1%。
6.2.2 评定标准应按单位供水量管长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 评定标准应按年平均出厂压力值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55MPa小于等于0.7MPa时,漏损率应增加1%;
2 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7MPa时,漏损率应增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