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2-11-26
实施日期:2003-03-01
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沈世杰,刘雨生,王文贤,王憬山,冯龙度,刘健行,苏发怀,陈世江,沈宜强,钟启承,郭天木,葛春辉,翟荣申,潘家多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0209
出版时间:2003-02-01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的一般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的结构设计。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 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 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 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GBJ 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准:
1.国家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各类管道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标准中得到遵循,贯彻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南大学。
主要起草人:沈世杰 刘雨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文贤 王憬山 冯龙度 刘健行 苏发怀 陈世江 沈宜强 钟启承 郭天木 葛春辉 翟荣申 潘家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2—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主要符号
3 管道结构上的作用
3.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3.2 永久作用标准值
3.3 可变作用标准值、准永久值系数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4.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5 基本构造要求
附录A 管侧回填土的综合变形模量
附录B 管顶竖向土压力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C 地面车辆荷载对管道作用标准值的计算方法
附录D 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状态时的最大裂缝宽度计算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4.1.7 对管道结构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输送介质的性能,设置内、外防腐构造。用于给水工程输送饮用水的管道,其内防腐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对人体健康无害。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2.2 管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式中——管道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表(4.2.2)的规定采用;
——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管道结构的抗力强度设计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2.10 对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1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2.11 对埋设在地下的柔性管道,应根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计算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2.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2.13 对非整体连接的管道,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作抗滑稳定验算。抗滑稳定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1 对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计算;
2 对稳定有利的作用,只计入永久作用(包括由永久作用形成的摩阻力);
3 对沿滑动方向一侧的土压力可按被动土压力计算;
4 抗滑验算的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1.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3.3 对于刚性管道,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组合作用下,计算截面的受力状态处于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受拉时,截面允许出现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3.4 对于刚性管道,其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组合作用下,计算截面的受力状态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截面设计应按不允许裂缝出现控制。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0.3 对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应施加纵向预加应力,其值不应低于相应环向有效预压应力的2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0.4 现浇矩形钢筋混凝土管道和混合结构管道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其各部位受力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0.5 对于厂制成品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其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当壁厚为8~100mm时不应小于12mm;当壁厚大于100mm时不应小于20mm。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0.11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露明敷设的管道和排水管道的进、出口处不少于10m长度的管道结构,不得采用粘土砖砌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0.13 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 53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0.14 钢管管壁的设计厚度,应根据计算需要的厚度另加腐蚀构造厚度。此项构造厚度不应小于2mm。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0.16 埋地管道的回填土应予压实,其压实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圆形柔性管道弧形土基敷设时,管底垫层的压实系数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控制在85%~90%;相应管两侧(包括腋部)的压实系数不应低于90%~95%。
2 对圆形刚性管道和矩形管道,其两侧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低于90%。
3 对管顶以上的回填土,其压实系数应根据地面要求确定;当修筑道路时,应满足路基的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