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445-2008 废止
Technique code for village rehabilita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方明,赵辉,邵爱云,单彦名,杜白操,马东辉,赵志军,徐海云,潘力军,邵辉煌,冯肠,陈敏,杜遂,傅晶,魏保军,郭小东,苏经宇,崔招女,刘学功,李艺,黄文雄,王友斌,王俊起,白芳,徐贺文,陈雄志,仝德良,潘一玲,董艳芳,冯新刚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732

出版时间:2008-06-01

售价 39.60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安全与防灾;4.给水设施;5.垃圾收集与处理;6.粪便处理;7.排水设施;8.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9.公共环境;10.坑塘河道;11.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12.生活用能。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现有村庄的整治。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安全与防灾;4.给水设施;5.垃圾收集与处理;6.粪便处理;7.排水设施;8.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9.公共环境;10.坑塘河道;11.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12.生活用能。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实践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明 赵辉 邵爱云 单彦名 杜白操 马东辉 赵志军 徐海云 潘力军 邵辉煌 冯肠 陈敏 杜遂 傅晶 魏保军 郭小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5-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3.2.2(1、2、5)、3.2.3(4)、3.2.5(2)、3.3.2(4、5)、3.3.6、3.4.1(3)、3.4.3(1)、3.4.4(3)、3.4.6、3.5.3(1)、3.5.4、3.5.6、4.1.5、4.3.2、6.2.4(2)、8.4.4、8.4.7、10.4.2、10.5.3、11.1.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3月3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安全与防灾

3.1 一般规定

3.2 消防整治

3.3 防洪及内涝整治

3.4 其他防灾项目整治

3.5 避灾疏散

4 给水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给水方式

4.3 水源

4.4 集中式给水工程

4.5 分散式给水工程

4.6 维护技术

5 垃圾收集与处理

5.1 一般规定

5.2 垃圾收集与运输

5.3 垃圾处理

6 粪便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卫生厕所类型选择

6.3 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要求

7 排水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排水收集系统

7.3 污水处理设施

7.4 维护技术

8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工程

8.3 桥涵工程

8.4 交通安全设施

9 公共环境

9.1 一般规定

9.2 整治措施

10 坑塘河道

10.1 一般规定

10.2 补水

10.3 扩容

10.4 水环境与景观

10.5 安全防护与管理

11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2 保护措施

12 生活用能

12.1 一般规定

12.2 技术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6 村庄现状用地中的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 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 行洪河道;

4 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3.2.2 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整治:

1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罐区应单独布置在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方向,并应考虑对其他村庄和人员聚集区的影响。

3 合理选择村庄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有明显标志。

4 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沼气池及沼气储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燃气调压设施或气化设施四周安全间距需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相关规定,且该范围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通过管道供应燃气的村庄,低压燃气管道的敷设也应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有关规范,且燃气管道之上不能堆放柴草、农作物秸秆、农林器械等杂物。

5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6 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的措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50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

7 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

3)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

4)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5)堆垛不宜过高过大,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8 村庄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2.3 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1 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2 既有耐火等级低的老建筑有条件时应逐步加以改造,采取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3 村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电气设计技术规范和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村庄建筑电气应接地,配电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用线槽或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4 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整治改造;

5 村庄应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广使用沼气和集中供热;火源和气源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6 保护性文物建筑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

3.2.5 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确需设置消防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布局应符合接到报警5min内消防人员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并应设在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2)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宜符合表3.2.5的规定;

3)村庄的消防站应设置由电话交换站或电话分局至消防站接警室的火警专线,并应与上一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义务消防组织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2 5000人以上村庄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3.3.2 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逐步组织外迁;

2 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防洪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防洪(潮)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村庄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限期清除措施;

4 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 位于防洪区内的村庄,应在建筑群体中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避洪房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6 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状态;

2)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

3)蓄滞洪区内存在有毒、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制定限期拆除迁移措施。

3.3.6 村庄防洪通信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每个人。

3.4.1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重点防御:山区村庄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灾害;

2 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3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 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

3.4.3 村庄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灾危险性为D类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2 风灾危险性为C类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宜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3 村庄内部绿化树种选择应满足抵御风灾正面袭击的要求;

4 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按照防御风灾要求和工程防风措施,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非结构构件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对于台风灾害危险地区村庄,应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防灾要求;

5 风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村庄应根据建设和发展要求,采取在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等措施,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

3.4.4 村庄防雪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暴风雪严重地区应统一考虑本规范第3.4.3条防风减灾的整治要求;

2)建筑物屋顶宜采用适宜的屋面形式;

3)建筑物不宜设高低屋面。

2 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划分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和整治村庄建筑、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3 雪灾危害严重地区村庄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建立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应等作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4 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第5款的规定。

3.4.6 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

3.5.3 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洪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本规范第条规定的危险用地区段和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

2 应具备明显标志和良好交通条件;

3 有多个进出口,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

4 应至少有一处具备临时供水等必备生活条件的疏散场地。

3.5.4 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

3.5.6 修建围埝、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3.5.6规定。安全庄台、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4.1.5 生活饮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4.3.2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6.2.4 为防止人畜共患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人畜混居,避免人禽混居;

2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与其他肠道传染病高发地区村庄的沼气池式户厕,不应采用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严禁将沼液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严禁向任何水域排放粪便污水和沼液。

8.4.4 村庄道路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8.4.7 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并应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10.4.2 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的河道、塘堰水体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2 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坑塘不得有污水排入。

10.5.3 严禁在坑塘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筑渣土。

11.1.2 村庄中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应严格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3)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

2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和具有农村特色、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应经过认定,严格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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