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9-01
主编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沈世杰,刘雨生,雷宜泰,钟啟承,王乃震,舒亚俐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644
出版时间:2003-07-01
随着地震工程学科的发展和新的震害反映的积累,TJ 32-78在内容上和技术水准上已明显呈现不足,为此需加以修订。此外,在工程结构设计标准体系上,亦已由单一安全系数转向以概率统计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抗震设计亦需与之相协调匹配,对原规范进行必要的修订。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
根据建设部要求,由主编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78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专家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改名为《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随着地震工程学科的发展和新的震害反映的积累,TJ 32-78在内容上和技术水准上已明显呈现不足,为此需加以修订。此外,在工程结构设计标准体系上,亦已由单一安全系数转向以概率统计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抗震设计亦需与之相协调匹配,对原规范进行必要的修订。
本规范共有10章及3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主要符号、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盛水构筑物、贮气构筑物、泵房、水塔、管道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乙二号;邮编:100045)。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沈世杰 刘雨生 雷宜泰 钟啟承 王乃震 舒亚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4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2—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4月2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主要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规划与布局
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3 地震影响
3.4 抗震结构体系
3.5 非结构构件
3.6 结构材料与施工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4 桩基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2 构筑物的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5.3 构筑物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4 构筑物结构构件截面抗震强度验算
5.5 埋地管道的抗震验算
6 盛水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2 地震作用计算
6.3 构造措施
7 贮气构筑物
7.1 一般规定
7.2 球形贮气罐
7.3 卧式圆筒形贮罐
7.4 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
8 泵房
8.1 一般规定
8.2 地震作用计算
8.3 构造措施
9 水塔
9.1 一般规定
9.2 地震作用计算
9.3 构造措施
10 管道
10.1 一般规定
10.2 地震作用计算
10.3 构造措施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附录B 有盖矩形水池考虑结构体系的空间作用时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C 地下直埋直线段管道在剪切波作用下的作用效应计算
C.1 承插式接头管道
C.2 整体焊接钢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修订总说明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3.4.4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3.4.5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3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 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
6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3.6.2 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 2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3.6.3 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4.1.4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取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4.2.2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确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4.2.5 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当建(构)筑物的地基土持力层为软弱粘性土(小于100kPa、120kPa)时,对下列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滑动验算:
1 矩形敞口地面式水池,底板为分离式的独立基础挡水墙。
2 地面式泵房等厂站构筑物,未设基础梁的柱间支撑部位的柱基等。
验算时,抗滑阻力可取基础底面上的摩擦力与基础正侧面上的水平土抗力之和。水平土抗力的计算取值不应大于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1.1 各类厂站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对构筑物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向地震作用,并进行结构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
2 设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应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设防烈度为9度时,水塔、污泥消化池等盛水构筑物、球形贮气罐、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卧式圆筒形贮气罐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含架空管道)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防水层、防腐层、保温层(含上覆土层)、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其他永久荷载标准值(侧土压力、内水压力)、可变荷载标准值(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等)之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中的雪荷载、顶部和操作平台上的等效均布荷载,应取50%计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1.10 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或管道结构的地震作用时,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表3.3.2采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1.11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防烈度为6度或本规范有关各章规定不验算的结构,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设防烈度的抗震措施要求。
2 埋地管道承插式连接或预制拼装结构(如盾构、顶管等),应进行抗震变位验算。
3 除1、2款外的构筑物、管道结构均应进行截面抗震强度或应变量验算;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结构等,尚应进行抗震稳定验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力有利时,可取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的规定采用;
γt——温度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4;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
GEi——i项重力荷载代表值,可按5.1.4条的规定采用;
FEH,k、FEV,k——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Δtk——温度作用标准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ψt——温度作用组合系数,可取0.65;
ψw——风荷载组合系数,一般构筑物可不考虑(即取零),对消化池、贮气罐、水塔等较高的筒型构筑物可采用0.2;
cG、CEH、cEV、Ct、Cw——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风荷载的作用效应系数,可按弹性理论结构力学方法确定。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强度验算,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按各相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5.4.2的规定采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5.2 承插式接头的埋地圆形管道,在地震作用下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Δ——剪切波行进中引起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沿管轴向的位移量标准值;
γ——计算埋地管道的水平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20;
[]——管道i种接头方式的单个接头设计允许位移量;
——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接头协同工作系数,可取0.64计算;
——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的接头总数。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5.3 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的作用效应基本组合,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重力荷载(非地震作用)的作用标准值效应;
Ek——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5.5.4 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其结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不同材质管道的允许应变量标准值;
γPRE——埋地管道抗震调整系数,可取0.90计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6.1.2 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盛水构筑物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6.1.5 位于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盛水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应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开方组合。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7.2.8 位于Ⅲ、Ⅳ类场地的球罐,与之连接的液相、气相管应设置弯管补偿器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
9.1.5 水塔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水塔上满载和空载两种工况;
2 支承结构为构架时,应分别按正向和对角线方向进行验算;
3 9度地区的水塔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
10.1.2 埋地管道应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剪切波所引起管道的变位或应变。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