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 收藏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8-0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宋波,卢国建,杨丙杰,马恒,李毅,杨琦,张文华,赵克伟,黄晓家,赵永顺,张兴权,刘国祝,曾杰,黄琦,赵雷,孔祥徵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150

出版时间:2017-12-01

售价 33.12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

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泰科安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波 卢国建 杨丙杰 马恒 李毅 杨琦 张文华 赵克伟 黄晓家 赵永顺 张兴权 刘国祝 黄琦 赵雷 孔祥徵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谢树俊 姜文源 赵锂 赵力军 钟尔俊 姜宁 崔长起 刘志 张兆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2 系统选型

4.3 其他

5 设计基本参数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

6.2 报警阀组

6.3 水流指示器

6.4 压力开关

6.5 末端试水装置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8 管道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2 管道水力计算

9.3 减压设施

10 供水

10.1 一般规定

10.2 消防水泵

10.3 高位消防水箱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

11 操作与控制

12 局部应用系统

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附录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inologies and symbols

2.1 Terms

3 Hazard classifications of occupancies

4 Basic requirements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Selection of systems

4.3 Others

5 Basic design parameters

6 System components

6.1 Sprinklers

6.2 Alarm valve set

6.3 Waterflow indicator

6.4 Pressure switch

6.5 System test connection

7 Sprinklers arrangement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Distance between sprinklers and barriers

8 Pipe

9 Hydraulic calculation

9.1 Design flow rate of system

9.2 Hydraulic calculation of pipes

9.3 Pressure-reducing measures

10 Water supply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2 Water pump

10.3 Gravity tanks

10.4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s

11 Operation and control

12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

Appendix A Examples of classifications of occupancies

Appendix B Examples of classifications of plastics and rubbers

Appendix C List of equivalent lengths

Appendix D Local resistance factor of pressure-reducing orific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Ⅲ级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规定;

2 当仓库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

5.0.5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2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3 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4 设置2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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