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 50084-2001 废止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收藏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韩占先,何以申,王万钢,韩磊,马恒,赵克伟,曾杰,陈正昌,刘淑金,张兴权,刘跃红,刘国祝,章崇伦,黄建跃,于志成,万雪松,孔祥徵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679

出版时间:2005-09-01

售价 48.60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建标[2001]68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2 系统选型

5 设计基本参数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

6.2 报警阀组

6.3 水流指示器

6.4 压力开关

6.5 末端试水装置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8 管道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2 管道水力计算

9.3 减压措施

10 供水

10.1 一般规定

10.2 水泵

10.3 消防水箱

10.4 水泵接合器

11 操作与控制

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附录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5

5.0.6 仓库采用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1~表5.0.5-6、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10.3.2

12.0.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的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流量系数=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2 采用=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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