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8-03-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徐宝林,刘阿芳,张颖琮,沈希文,沈纹,郭树林,王世斌,朱鸣,宇平,赵冀生,李宁,李少军,涂燕平,孙宇,罗崇嵩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966
出版时间:2008-01-01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深圳赋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鸣 宇平 赵冀生 李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宇 罗崇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3 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布线
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7 模块安装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9 消防电话安装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1 系统接地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2 调试准备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5 系统验收
5.1 一般规定
5.2 验收准备
5.3 验收
6 系统使用和维护
6.1 使用前准备
6.2 使用和维护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附录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应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5.1.4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