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魏名选,钱建民,张文华,冯小军,马恒,南江林,郭欢,杨庆,徐志宏,刘方,黄琦,陶松岳,杨泽安,王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664
出版时间:2005-06-01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的要求,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消防科技开发工程公司等单位对1996年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要求及各种记录表格上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协调一致:如工程项目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分项;施工项目划分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项目检验方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质量验收工作中的职责和组织程序等;
2.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合格判定标准和工程质量缺陷划分等级的规定。
3.拟定了本规范强制性条文。
4.采用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增加了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倒流防止器的安装、调试和维护要求。
5.对一些在实施中反映不符合国情和工程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外北街266号,邮编:611830,电话:028-87123797,87123801)。
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消防科技开发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名选 钱建民 张文华 冯小军 马恒南江林 郭欢 杨庆 徐志宏 刘方黄琦 陶松岳 杨泽安 王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质量管理
3.2 材料、设备管理
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消防水泵安装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安装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5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5.1 管网安装
5.2 喷头安装
5.3 报警阀组安装
5.4 其他组件安装
6 系统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2 水压试验
6.3 气压试验
6.4 冲洗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8 系统验收
9 维护管理
附录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附录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检查数量:抽查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系统试压、冲洗记录表。
5.2.2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8.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要求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