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2-2008 废止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收藏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9-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编单位: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宗弘,钟景华,王元光,姬倡文,黄群骥,余雷,姚一波,宋旭东,周乐乐,杨丙杰,周启彤,项顥,高大鹏,张彧,宋玉明,杨永生,薛长立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142

出版时间:2009-03-01

售价 30.00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4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综合测试、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随时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寄至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西园道10号,邮编:30006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长城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宗弘 钟景华 王元光 姬倡文 黄群骥 余雷 姚一波 宋旭东 周乐乐 杨丙杰 周启彤 项顥 高大鹏 张彧 宋玉明 杨永生 薛长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62—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5.2.2、6.3.4、6.3.5、12.7.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

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电气装置

4.3 配线及敷设

4.4 照明装置

4.5 施工验收

5 防雷与接地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防雷与接地装置

5.3 接地线

5.4 施工验收

6 空气调节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空调设备安装

6.3 其他空调设施的安装

6.4 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

6.5 空气调节系统调试

6.6 施工验收

7 给水排水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管道安装

7.3 施工验收

8 综合布线

8.1 一般规定

8.2 线缆敷设

8.3 施工验收

9 监控与安全防范

9.1 一般规定

9.2 设备与设施安装

9.3 配线与敷设

9.4 系统调试

9.5 施工验收

10 消防系统

11 室内装饰装修

11.1 一般规定

11.2 吊顶

11.3 隔断墙

11.4 地面处理

11.5 活动地板

11.6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

11.7 门窗及其他

11.8 施工验收

12 电磁屏蔽

12.1 一般规定

12.2 壳体安装

12.3 屏蔽门安装

12.4 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及屏蔽玻璃的安装

12.5 屏蔽效能自检

12.6 其他施工要求

12.7 施工验收

13 综合测试

13.1 一般规定

13.2 温度、湿度

13.3 空气含尘浓度

13.4 照度

13.5 噪声

13.6 电磁屏蔽

13.7 接地电阻

13.8 供电电源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13.9 风量

13.10 正压

14 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

14.1 一般规定

14.2 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附录A 供配电系统验收记录表

附录B 防雷与接地装置验收记录表

附录C 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

附录D 电缆及光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记录表

附录E 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检测记录表

附录F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试记录表

附录G 电磁屏蔽室工程验收表

附录H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记录表

附录J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

5.2.2 正常状态下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须与建筑物等电位网连接。

6.3.4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6.3.5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阀门的驱动装置动作应正确、可靠。

12.7.3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的方法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量方法》GB/T 12190的有关规定或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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