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4-01
主编部门: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张昌叙,张鸿勋,侯汝欣,佟贵森,张书禹,赵瑞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54
出版时间:2002-03-01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为准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1年9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〇年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为准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1年9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编制是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有关施工工艺、评优内容,构成新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规范共分11章。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等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在该5章第1节“一般规定”中,主要是对原材料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在第2节“主控项目”及第3节“一般项目”中,规定了验收项目的质量要求、抽检数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 71008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参加单位: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张昌叙 张鸿勋 侯汝欣 佟贵森 张书禹 赵瑞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5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3-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0.1、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8.2.2、10.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砌筑砂浆
5 砖砌体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主控项目
5.3 一般项目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主控项目
6.3 一般项目
7 石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主控项目
7.3 一般项目
8 配筋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主控项目
8.3 一般项目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主控项目
9.3 一般项目
10 冬期施工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附录A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料石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各类构件每一检验批砌体至少应做一组试块。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或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