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 废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peration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收藏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11-01

主编部门: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钱风,朱学敏,成诗言,陆裕基,金开愚,安世基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60

出版时间:2001-11-01

售价 61.2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一般规定;3 动力与电气装置;4 起重吊装机械;5 土石方机械;6 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7 桩工及水工机械;8 混凝土机械;9 钢筋加工机械;10 装修机械;11 钣金和管工机械;12 铆焊设备。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86)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一般规定;3 动力与电气装置;4 起重吊装机械;5 土石方机械;6 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7 桩工及水工机械;8 混凝土机械;9 钢筋加工机械;10 装修机械;11 钣金和管工机械;12 铆焊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删去少先式起重机、屋面起重机、蒸汽打桩机及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等淘汰机械的内容;删去木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变压器、碎石机等不属于建筑机械的内容;2.增加了挖掘装载机、静力压桩机、混凝土搅拌站、潜孔钻机、转盘钻机、全套管钻机、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混凝土切割机等新机械的内容;3.补足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装修机械、钣金和管工机械等机械的品种、使用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4.增加大中型机械的液压传动内容,逐步做到以液压传动为主、机械传动为辅;5.机械的型号、安装、拆卸、顶升、锚固及运输以及电气方面术语与现行国家标准取得一致。6.增加机械维护保养方面作业内容。7.建筑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与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协调一致。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3号。邮政编码:730050)

本规程参编单位是:湖北省工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是:钱风 朱学敏 成诗言 陆裕基 金开愚 安世基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1]164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的要求,由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主编的《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2.0.1、2.0.5、2.0.8、2.0.9、2.0.15、2.0.16、3.1.7、3.1.8、3.1.11、3.1.14、3.6.17、3.6.19、3.7.14、4.1.5、4.1.8、4.1.10、4.1.12、4.1.16、4.2.6、4.2.10、4.2.12、4.3.21、4.4.6、4.4.42、4.4.47、4.7.8、5.1.3、5.1.5、5.1.9、5.1.10、5.3.12、5.4.8、5.5.6、5.5.17、5.10.21、5.11.4、5.12.10、5.13.7、5.13.16、5.14.3、6.1.15、6.2.2、6.2.4、6.3.3、6.3.6、6.5.4、6.5.6、6.5.7、6.7.9、6.7.10、6.9.9、6.12.1、6.12.9、7.1.4、7.1.8、7.3.11、7.5.18、7.6.7、7.11.2、8.2.13、8.8.3、9.5.2、10.6.2、12.1.2、12.1.9、12.1.11、12.1.13、12.14.6、12.14.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编号为JGJ 33—2001,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30日

目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3.1 基本要求

3.2 内燃机

3.3 发电机

3.4 电动机

3.5 空气压缩机

3.6 10kV以下配电装置

3.7 手持电动工具

4 起重吊装机械

4.1 基本要求

4.2 履带式起重机

4.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4.4 塔式起重机

4.5 桅杆式起重机

4.6 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4.7 卷扬机

5 土石方机械

5.1 基本要求

5.2 单斗挖掘机

5.3 挖掘装载机

5.4 推土机

5.5 拖式铲运机

5.6 自行式铲运机

5.7 静作用压路机

5.8 振动压路机

5.9 平地机

5.10 轮胎式装载机

5.11 蛙式夯实机

5.12 振动冲击夯

5.13 风动凿岩机

5.14 电动凿岩机

5.15 凿岩台车

5.16 装岩机

5.17 潜孔钻机

5.18 锻钎机

5.19 磨钎机

5.20 通风机

6 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

6.1 基本要求

6.2 载重汽车

6.3 自卸汽车

6.4 平板拖车

6.5 油罐车

6.6 散装水泥车

6.7 机动翻斗车

6.8 皮带输送机

6.9 叉车

6.10 井架式、平台式起重机

6.11 自立式起重架

6.12 施工升降机

7 桩工及水工机械

7.1 基本要求

7.2 柴油打桩锤

7.3 振动桩锤

7.4 履带式打桩机(三支点式)

7.5 静力压桩机

7.6 强夯机械

7.7 转盘钻孔机

7.8 螺旋钻孔机

7.9 全套管钻机

7.10 离心水泵

7.11 潜水泵

7.12 深井泵

7.13 泥浆泵

8 混凝土机械

8.1 基本要求

8.2 混凝土搅拌机

8.3 混凝土搅拌站

8.4 混凝土搅拌输送车

8.5 混凝土泵

8.6 混凝土泵车

8.7 混凝土喷射机

8.8 插入式振动器

8.9 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

8.10 混凝土振动台

8.11 混凝土真空吸水泵

8.12 液压滑升设备

9 钢筋加工机械

9.1 基本要求

9.2 钢筋调直切断机

9.3 钢筋切断机

9.4 钢筋弯曲机

9.5 钢筋冷拉机

9.6 预应力钢丝拉伸设备

9.7 冷镦机

9.8 钢筋冷拔机

9.9 钢筋冷挤压连接机

10 装修机械

10.1 基本要求

10.2 灰浆搅拌机

10.3 柱塞式、隔膜式灰浆泵

10.4 挤压式灰浆泵

10.5 喷浆机

10.6 高压无气喷涂机

10.7 水磨石机

10.8 混凝土切割机

11 钣金和管工机械

11.1 基本要求

11.2 咬口机

11.3 法兰卷圆机

11.4 仿形切割机

11.5 圆盘下料机

11.6 折板机

11.7 套丝切管机

11.8 弯管机

11.9 坡口机

12 铆焊设备

12.1 基本要求

12.2 风动铆接工具

12.3 电动液压铆接钳

12.4 交流电焊机

12.5 旋转式直流电焊机

12.6 硅整流直流焊机

12.7 氩弧焊机

12.8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12.9 等离子切割机

12.10 埋弧焊机

12.11 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

12.12 对焊机

12.13 点焊机

12.14 气焊设备

附录A 建筑机械走合期的使用

附录B 建筑机械寒冷季节的使用

B.1 准备工作

B.2 机械冷却系统防冻措施

B.3 燃料、润滑油、液压油、蓄电池液的选用

B.4 存放、启动、防滑及带水作业

附录C 液压装置的使用

C.1 液压元件的安装

C.2 液压油的选择和清洁

C.3 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运转作业

附录D 土壤分类

本规程用词说明

2.0.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7.14 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 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4.1.5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1.8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2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2.6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10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2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4.3.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6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42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47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7.8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5.1.3 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5.1.5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9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 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 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5.1.10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3.12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4.8 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17 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10.21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4 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2.10 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5.13.7 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13.16 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5.14.3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5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6.2.2 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2.4 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备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内的灭火器。途中停放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装卸时严禁火种。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员。严禁混装备用燃油。

6.3.3 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6.3.6 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5.4 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6.5.6 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5.7 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6.7.9 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6.7.10 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6.9.9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6.12.1 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6.12.9 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7.1.4 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7.1.8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3.11 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7.5.18 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7.6.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1.2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2.13 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8.8.3 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9.5.2 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10.6.2 喷涂燃点在21℃以下的易燃涂料时,必须接好地线,地线的一端接电动机零线位置,另一端应接涂料桶或被喷的金属物体。喷涂机不得和被喷物放在同一房间里,周围严禁有明火。

12.1.2 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2.1.9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12.1.11 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2.1.13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12.14.6 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12.14.16 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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