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3-02

实施日期:2006-05-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谢德隆,杜兰萍,马恒,刘连喜,李根敬,宋波,许春元,刘跃红,伍建许,王宝伟,万旭,李深梁,常欣,王元荣,靳玉广,郭鸿宝,陆曦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740

出版时间:2006-04-01

售价 11.73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号文《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本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谢德隆 杜兰萍 马恒 刘连喜 李根敬 宋波 许春元 刘跃红 伍建许 王宝伟 万旭 李深梁 常欣 王元荣 靳玉广 郭鸿宝 陆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70-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言前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系统设置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4.3 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4.4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5 操作与控制

6 安全要求

附录A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

附录B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附录C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附录D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

附录E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

附录F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附录G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3.16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8(MPa,绝对压力)。

2 (MPa,绝对压力)。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4.1 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4.3 当IG 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1.3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1.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1.8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1.10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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