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姜德文,郭索彦,赵永军,王治国,蔡建勤,张长印,秦百顺,李仁华,袁普金,孟令钦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036
出版时间:2008-05-01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4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各设计阶段的任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等。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姜德文 郭索彦 赵永军 王治国 蔡建勤 张长印 秦百顺 李仁华 袁普金 孟令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8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3-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1、2、3、4)、3.2.2(1、2)、3.2.3(1、2、3)、3.2.4(1、2、3、4、5)、3.2.5、3.3.1、3.3.2、3.3.3(1、3、4、5)、3.3.4、3.3.5、3.3.6、3.3.7、3.3.8(1、2、3、5)、3.4.1(1、2)、3.4.2(1、2、3)、3.4.3、5.1.1(5)、5.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
4.1 基本要求
4.2 主要任务
5 水土保持方案
5.1 一般规定
5.2 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
5.3 项目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
5.4 项目区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
5.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5.6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5.7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本要求
5.8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
5.9 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
5.10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
5.11 结论及建议
5.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的规定
6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
6.1 一般规定
6.2 水土保持专章主要内容的规定
7 拦渣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适用条件
7.3 设计要求
8 斜坡防护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适用条件
8.3 设计要求
9 土地整治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适用条件
9.3 设计要求
10 防洪排导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适用条件
10.3 设计要求
11 降水蓄渗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适用条件
11.3 设计要求
12 临时防护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适用条件
12.3 设计要求
13 植被建设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适用条件
13.3 设计要求
14 防风固沙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2 适用条件
14.3 设计要求
附录A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
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
4 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5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3.2.1 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 城镇新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4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或挖深大于30m的,必须有桥隧比选方案。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5 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6 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
3.2.2 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2 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3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
4 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2.3 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4 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5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3.2.4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
2 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量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
3 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4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及时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渣造成危害。
5 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
6 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7 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场地。
3.2.5 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2 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
3 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4 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
5 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6 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
3.3.1 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等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
2 应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草方格或化学固化等措施。
3 植被恢复应同步建设灌溉设施。
4 沿河环湖滨海平原风沙区应选择耐盐碱的植物品种。
3.3.2 东北黑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现有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
2 清基作业时,应剥离表土并集中堆放,用于植被恢复。
3 在丘陵沟壑区还应有坡面径流排导工程。
4 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3 西北黄土高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壑区,应对边坡削坡开级并放缓坡度(45°以下),应采取沟道防护、沟头防护措施并控制塬面或梁峁地面径流。
2 沟道弃渣可与淤地坝建设结合。
3 应设置排水与蓄水设施,防止泥石流等灾害。
4 因水制宜布设植物措施,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植被恢复应以灌草为主,400mm以上(含400mm)地区应乔灌草结合。
5 在干旱草原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原地貌,减少对草地及地表结皮的破坏,防止土地沙化。
3.3.4 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
2 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止引发泥石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
3 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檀被。
4 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檀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5 西南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表土的剥离与利用,恢复耕地或植被。
2 弃土(石、渣)场选址、堆放及防护应避免产生滑坡及泥石流问题。
3 施工场地、渣料场上部坡面应布设截排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防护标准。
4 秦岭、大别山、鄂西山地区应提高植物措施比重,保护汉江等上游水源区。
5 川西山地草甸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表土和草皮,并及时恢复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6 应保护和建设水系,石灰岩地区还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
3.3.6 南方红壤丘陵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坡面水系工程,防止引发崩岗、滑坡等灾害。
2 应保护地表耕作层,加强土地整治,及时恢复农田和排灌系统。
3 弃土(石、渣)的拦护应结合降雨条件,适当提高设计标准。
3.3.7 青藏高原冻融侵蚀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便道及施工场地的扰动范围。
2 保护现有植被和地表结皮,需剥离高山草甸(天然草皮)的,应妥善保存,及时移植。
3 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土石料场和渣场应远离项目一定距离或避开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4 工程建设应有防治冻土翻浆的措施。
3.3.8 平原和城市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利用表土(农田耕作层)。
2 应控制地面硬化面积,综合利用地表径流。
3 平原河网区应保持原有水系的通畅,防止水系紊乱和河道淤积。
4 植被措施需提高标准时,可按园林设计要求布设。
5 封闭施工,遮盖运输,土石方及堆料应设置拦挡及覆盖措施,防止大风扬尘或造成城市管网的淤积。
6 取土场宜以宽浅式为主,注重复耕,做好复耕区的排水、防涝工程。
7 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宜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用。
3.4.1 线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跨)越工程的基础开挖、围堰拆除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泥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 陡坡开挖时,应在边坡下部先行设置拦挡及排水设施,边坡上部布设截水沟。
3 隧道进出口紧临江河、较大沟道时,不宜在隧道进出口布设永久渣场。
4 输变电工程位于坡面的塔基宜采取“全方位、高低腿”型式,开挖前应设置拦挡和排水设施。
5 土质边坡开挖不宜超过45°,高度不宜超过30m。
6 公路、铁路等项目的取(弃)土场宜布设在沿线视线以外。
3.4.2 点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
2 对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3 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
4 施工导流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
3.4.3 点型建设生产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表层土应集中保存,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利用。
2 露天采掘场,应采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等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冲刷。
3 排土(渣、矸石等)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设施,弃土(石、渣)必须有序堆放,并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4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
5 采石场应在开采范围周边布设截排水工程,防止径流冲刷。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
6 排土场、采掘场等场地应及时复耕或恢复林草植被。
7 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采空塌陷区应有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方面的措施。
5.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
1 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 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 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 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的要求。
5.2.6 工程调查与勘测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工程的平面布局、施工组织可采用收集相关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方法。
2 对100万m以上的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以及其他重要的防护工程必须收集工程地质勘测资料及地形图(比例尺不低于1/10000),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测量。
3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用资料收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