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9-01
主编部门: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樊尚新,刘乃齐,倪万魁,李肇娥,刘伟业,刘复友,蔡仪,刘宝华,秦巧英,刘海松,汪树群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3739
出版时间:2009-07-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评定指标;5.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用地评定。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1992]第22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评定指标;5.评定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
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政编码:710032)。
参编单位:长安大学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樊尚新 刘乃齐 倪万魁 李肇娥 刘伟业 刘复友 蔡仪 刘宝华 秦巧英 刘海松 汪树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7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32-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4.1.3、4.2.1、4.2.2、4.2.3、4.2.5、5.1.5、5.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4月2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评定指标
4.1 评定指标体系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定量标准
5 评定方法
5.1 评定方法、判定标准、评定步骤
5.2 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的综合评定
附录A 基础资料的调查类别
附录B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编制提纲
附录C 评定附表
附录D 城乡用地评定图例
附录E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
附录F 基本指标的定量标准
附录G 基本指标的相对权重值
本标准用词说明
3.0.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 适宜建设用地;
Ⅱ类 可建设用地;
Ⅲ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Ⅳ类 不可建设用地。
3.0.4 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1.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必须采用涉及的特殊指标。
4.2.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应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三级。
4.2.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应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
4.2.3 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应与其定性分级对应设置,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5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E表E的规定。
5.1.5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性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现1个“严重影响级——10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可建设用地;
2 仅出现1个“较重影响级——5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宜建设用地;
3 仅出现1个“一般影响级——2分”的情形,应判定为可建设用地。
5.1.6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