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51-2006 废止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 and rush-repair of city gas faciliti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7-05-01

主编部门: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主要起草人: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470

出版时间:2007-01-01

售价 22.0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与维护;4.抢修;5.生产作业;6.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7.图档资料。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与维护;4.抢修;5.生产作业;6.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7.图档资料。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第3章增加了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高压或次高压燃气管道和设备、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运行与维护的内容;2.第4章增加了编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设施抢修的内容;3.第5章增加了燃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内容,其中包括了钢制管道和聚乙烯管道;4.第6章增加了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内容,增加了当液化石油气设施出现故障抢修时可以采用的一些方法。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22号;邮政编码:100035)。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煤气总公司 郑州市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 福州市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 上海通达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参编人:陈绍禹 李美竹 迟国敬 丁荧荧 李长缨 陈秋雄 江民 赵瑞保 周以良 杨森 刘文钦 应援农 刘新领 张潮海 江金华 李伯珍 杨俊杰 孙德刚 邓华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51-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3.1.6、3.3.12、3.3.18、3.5.4、4.2.1、4.2.3、4.2.4、4.2.5、4.3.10、4.3.11、4.3.12、4.3.15、4.4.2、4.4.3、4.4.5、5.1.2、5.2.2、5.3.2、5.4.4、5.6.4、6.1.7、6.2.4、6.2.5、6.3.1、6.3.2、6.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2 管道及其附件

3.3 设备

3.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3.5 用户设施

4 抢修

4.1 一般规定

4.2 抢修现场

4.3 抢修作业

4.4 中毒、火灾与爆炸

5 生产作业

5.1 一般规定

5.2 停气与降压

5.3 动火

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5.5 临时放散火炬

5.6 通气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 一般规定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3 气瓶运输

6.4 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6.5 抢修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2 运行与维护的图档资料

7.3 抢修工程的图档资料

本规程用词说明

1.0.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1.6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3.3.12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3.3.18 卸(装)车作业结束后,严禁液化天然气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3.5.4 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2.1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3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4.2.4 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4.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11 压缩天然气站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

4.3.12 当压缩天然气站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4.3.1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泄漏着火后,严禁用水灭火。在灭火的同时还应对未着火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4.4.2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5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5.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2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24h以上通知用户。

5.3.2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5.4.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的区域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开孔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

5.6.4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

6.1.7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场站内重点部位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浓度报警器应按规定进行标定。

6.2.4 灌装前应对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

2 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

3 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

4 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6.2.5 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6.3.1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要求;

2 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 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 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滚动、碰撞;

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5.2 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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