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51-2001 废止
Safety Technical Spi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 and Rush-repair of Urban Gas Faciliti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7-01

主编部门: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主要起草人:陈绍禹,李美竹,陈秋雄,高展群,江安,王守学,周大同,迟国敬,李长缨,史世祥,张铁程,郑有国,赵云飞,刘文钦,周以良,朱富荣,赵瑞保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0135

出版时间:2001-07-01

售价 18.00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与维护;4.抢修;5.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6.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7.图档资料。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修订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执行原《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中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原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与维护;4.抢修;5.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6.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7.图档资料。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程,内容由燃气管网扩大到燃气设施;2.新增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规定;3.新增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规定。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 成都市煤气总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煤气总公司 福州市煤气公司 郑州燃气集团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陈绍禹 李美竹 陈秋雄 高展群 江安 王守学 周大同 迟国敬 李长缨 史世祥 张铁程 郑有国 赵云飞 刘文钦 周以良 朱富荣 赵瑞保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1]9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〇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0]28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主编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1.0.3,1.0.4,1.0.5,3.1.5-2、3.1.5-4,3.3.1-2-2)、3.3.1-2-3),3.3.3-2-5),3.4.1,3.4.4,3.4.5,4.1.4,4.2.1,4.2.2,4.2.3,4.2.4,4.2.5,4.2.6,4.3.2,4.3.6-2,4.3.7-2、4.3.7-3-2),4.3.8,4.4.2,4.4.4,4.4.5,5.1.3,5.2.2,5.2.3-3,5.3.3,5.3.4-1,5.4.1,5.4.4,6.1.7,6.2.1-3、6.2.1-5、6.2.1-6,6.2.4,6.2.5,6.2.6-2,6.2.7-1,6.3.1,6.3.2,6.4.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标准编号为CJJ 51—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CJJ 51—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5月8日

目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3 设备运行与维护

3.4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4 抢修

4.1 一般规定

4.2 作业现场

4.3 抢修作业

4.4 火灾与爆炸

5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 一般规定

5.2 停气与降压

5.3 动火

5.4 通气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 一般规定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3 钢瓶运输及储存

6.4 抢修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2 运行与维护的图档资料

7.3 抢修工程的图档资料

本规程用词说明

1.0.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3.4.1 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3.4.4 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4.1.4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1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 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4.2.3 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 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2.6 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2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3.8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2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4 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5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5.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2 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3.3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4.1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4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1.7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4 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钢瓶。

6.2.5 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6.3.1 运输钢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 钢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码放钢瓶时,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滚动、不碰撞;

2.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砸、不倒卧、不拉拖;

3.钢瓶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4.钢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4.1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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