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2008 现行
Code for urban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2-03

实施日期:2008-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德俊,张振业,陈冀霞,王婕,沈国平,赵苑,胡海波,王诗煌,马军,李春梅,李金铎,周劲,袁锦富,严恩杰,陈维明,夏丽萍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695

出版时间:2008-05-01

售价 6.90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和部分省市的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征求了上海、杭州、陕西、成都、延吉、昆明等城市规划局、规划院的意见,多次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建设部技术归口办公室组织,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和部分省市的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征求了上海、杭州、陕西、成都、延吉、昆明等城市规划局、规划院的意见,多次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公共设施用地C1~C6和C9中的社会福利部分相对应。各类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是按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依据城市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状,在2003年用地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各类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做了适当调整,其中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略有降低。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B座,邮编:300201)。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德俊 张振业 陈冀霞 王婕 沈国平 赵苑 胡海波 王诗煌 马军 李春梅 李金铎 周劲 袁锦富 严恩杰 陈维明 夏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5.0.1、5.0.3、6.0.1、7.0.2、8.0.1、9.0.1、9.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2月3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行政办公

4 商业金融

5 文化娱乐

6 体育

7 医疗卫生

8 教育科研设计

9 社会福利

附录A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汇总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5.0.1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5.0.3 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5.0.3的规定。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0.1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7.0.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

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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