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2016 现行
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land 收藏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8-01

主编部门: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盈勇,郑远,杨玉奎,白敏,檀星,李毅,韩华,刘丰,刘明宇,蔡新沧,徐靖文,陈平,钟辉,陈子金,曹珠朵,刘威,赵英,林三忠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8851

出版时间:2016-07-01

售价 6.9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5.竖向与道路、广场;6.竖向与排水;7.竖向与防灾;8.土石方与防护工程;9.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适用于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5.竖向与道路、广场;6.竖向与排水;7.竖向与防灾;8.土石方与防护工程;9.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修改为《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适用范围由城市用地扩展到城乡建设用地;3.将“4 规划地面形式”和“5 竖向与平面布局”合并为“4 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4.将“6 竖向与城市景观”调为“9 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5.新增“7 竖向与防灾”;6.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7.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街11号,邮政编码:610081)。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盈勇 郑远 杨玉奎 白敏 檀星 李毅 韩华 刘丰 刘明宇 蔡新沧 徐靖文 陈平 钟辉 陈子金 曹珠朵 刘威 赵英 林三忠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高冰松 彭瑶玲 陈振寿 路雁冰 张全 郑连勇 戴慎志 史怀昱 翁金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83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4.0.7、7.0.5、7.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

5 竖向与道路、广场

6 竖向与排水

7 竖向与防灾

8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9 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Vertical Planning for Landand Architectural Layout

5 Vertical Planning for Roadsand Squares

6 Vertical Planning for Drainage

7 Vertical Planning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8 Earthwork and Protection Engineering

9 Vertical Planning for Urban and Rural Environmental Landscap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4.0.7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7.0.5 城乡防灾设施、基础设施、重要公共设施等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设防标准,并应满足紧急救灾的要求。

7.0.6 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围的竖向规划应满足灾害蔓延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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