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7-01
主编部门:城市建设研究院,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益,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安淼,徐振新,杨承休,黄益民,王素英,唐志革,姜鹏运,郭琦,高霞,温穗卿,秦峰,林桂鹏,朱平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261
出版时间:2009-04-01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12.消防;13.采暖通风与空调;14.建筑与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7.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 7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12.消防;13.采暖通风与空调;14.建筑与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7.工程施工及验收。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增加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的要求;
3.对垃圾焚烧系统增加了节能减排和安全要求的内容;
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并对布袋除尘、活性炭喷射和在线监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5.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对电气和仪表控制作了进一步的技术要求;
7.对给排水和消防增加了技术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 孙振安 郭祥信 陈海英 白良成 梁立军 杨宏毅 云松 陈恩富 朱先年 龙吉生 金福青 吕德彬 陈峰 蒋旭东 卜亚明 闫磊 张小慧 龚柏勋 蔡辉 张益 张国辉 翟力新 李万修 孙彦 曹学义 岳优敏 姜宗顺 程义军 骞瑞欢 安淼 徐振新 杨承休 黄益民 王素英 唐志革 姜鹏运 郭琦 高霞 温穗卿 秦峰 林桂鹏 朱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0-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4.2.1、5.2.6、5.3.2、5.3.4、6.2.2、6.2.5、6.5.2、7.3.2、7.6.6、10.2.5、10.3.4、10.4.5、10.5.1、12.3.9、16.2.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3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处理量
3.2 垃圾特性分析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2 厂址选择
4.3 全厂总图设计
4.4 总平面布置
4.5 厂区道路
4.6 绿化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2 垃圾接收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6 焚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垃圾焚烧炉
6.3 余热锅炉
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5 辅助燃烧系统
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7 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 除尘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7.6 排烟系统设计
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 电气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电气主接线
9.3 厂用电系统
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5 照明系统
9.6 电缆选择与敷设
9.7 通信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2 自动化水平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5 保护和连锁
10.6 自动控制
10.7 电源、气源与防雷接地
10.8 中央控制室
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2 消防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水炮
12.3 建筑防火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3.1 一般规定
13.2 采暖
13.3 通风
13.4 空调
14 建筑与结构
14.1 建筑
14.2 结构
15 其他辅助设施
15.1 化验
15.2 维修及库房
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1 一般规定
16.2 环境保护
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3 竣工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1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4.2.1 垃圾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和事故报警设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5.3.4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置检修人员防毒装备。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6.2.2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6.2.5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7.3.2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7.6.6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和数据处理及传输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10.2.5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10.3.4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10.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10.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12.3.9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
16.2.10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