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0-2002 废止
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6-03

实施日期:2002-09-01

主编部门: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白良成,孙振安,张国辉,陈海英,徐振新,张益,龚伯勋,姜宗顺,杨承休,李万修,黄益民,王素英,唐志革,姜鹏运,郭琦,高霞,温穗卿,秦峰,林桂鹏,朱平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0616

出版时间:2002-07-01

售价 34.0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和消防;12.采暖通风与空调;13.建筑与结构;14.其他辅助设施;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和消防;12.采暖通风与空调;13.建筑与结构;14.其他辅助设施;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江苏省溧阳市建委。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白良成、孙振安、张国辉、陈海英、徐振新、张益、龚伯勋、姜宗顺、杨承休、李万修、黄益民、王素英、唐志革、姜鹏运、郭琦、高霞、温穗卿、秦峰、林桂鹏、朱平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33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0—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4.2.1,6.1.5,7.1.1,7.6.12,10.4.8,11.2.1,15.3.2,16.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目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33号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产生量

3.2 垃圾特性分析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2 厂址选择

4.3 全厂总图设计

4.4 总平面布置

4.5 厂区道路

4.6 绿化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2 垃圾接收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6 焚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垃圾焚烧锅炉

6.3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4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装置

6.5 残渣处理系统与装置

7 烟气净化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 除尘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7.6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供热、供电、供冷联合生产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 电气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厂用电系统

9.3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4 照明系统

9.5 电缆选择与敷设

9.6 通信

10 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2 自动化水平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5 保护和联锁

10.6 自动控制

10.7 电源与气源

11 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 给水

11.2 排水

11.3 消防

12 采暖通风与空调

12.1 一般规定

12.2 采暖

12.3 通风

12.4 空调

13 建筑与结构

13.1 建筑

13.2 结构

14 其他辅助设施

14.1 化验

14.2 机修及库房

14.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5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5.1 一般规定

15.2 环境保护

15.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 工程施工及验收

16.1 一般规定

16.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6.3 竣工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6.1.5 垃圾焚烧锅炉进料口处的垃圾月平均低位热值不应小于5000kJ/kg。燃烧图的设计应根据单位垃圾焚烧量与设计的垃圾低位热值确定。

7.1.1 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

7.6.12 飞灰应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并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10.4.8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保护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3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11.2.1 垃圾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15.3.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应采取换气、脱臭及必要的喷药灭蚊蝇等措施。

16.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