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废止
Code for planning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郑连勇,郭大忠,李万友,桑钢,杜小勇,黄国玎,舒德文,秦晓燕,袁舸,曾光旭,陈文,张樵,李毅,徐文龙,徐海云,邱书杰,马勤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643

出版时间:2003-11-01

售价 20.00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城市(含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被列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并确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城市(含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五丁路2号,邮政编码:610081)。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连勇 郭大忠 李万友 桑钢 杜小勇 黄国玎 舒德文 秦晓燕 袁舸 曾光旭 陈文 张樵 李毅 徐文龙 徐海云 邱书杰 马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9月1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公共厕所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3.4 废物箱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4 粪便处理厂

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

4.7 生活垃圾堆肥厂

4.8 建筑垃圾填埋场

4.9 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车辆清洗站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4 洒水车供水器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3.2.2的指标。

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4.5.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1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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