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 50229-2019 现行
Standard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收藏

发布日期:2019-02-13

实施日期:2019-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殷海洋,龙健,郑培钢,何文洁,钱序,王立民,张彬,徐坤,龙国庆,朱青,刘庭全,徐海云,王静,张斌,赵秀娟,杜继平,马宁,傅玉祥,李冰茹,姚锐利,刘星,李翔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368

出版时间:2019-03-01

售价 26.91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1 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1000kV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2.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硝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煤粉仓的爆炸内压、消防电缆、动力电缆的选型和敷设,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3.对变电站的建筑物种类做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局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圣敏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 殷海洋 龙健 郑培钢 何文洁 钱序 王立民 张彬 徐坤 龙国庆 朱青 刘庭全 徐海云 王静 张斌 赵秀娟 杜继平 马宁 傅玉祥 李冰茹 姚锐利 刘星 李翔

主要审查人:黄晓家 徐飙 王宗存 刘凯 唐艳萍 龙辉 赵华亮 孙宇 岳鹏 沈聪儿 胡华强 王统 沈坚 陈进 刘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3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9—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13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3 建筑构造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6.1 运煤系统

6.2 锅炉煤粉系统

6.3 锅炉烟风系统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5 汽轮发电机

6.6 柴油发电机系统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 一般规定

7.2 室外消防给水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7 消防排水

7.8 泡沫灭火系统

7.9 气体灭火系统

7.10 气体惰化系统

7.11 灭火器

7.12 消防救援设施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供暖

8.2 空气调节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4 油系统通风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6 其他建筑通风

8.7 防烟与排烟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2 照明

10 燃机电厂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3 燃料系统

10.4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6 其他

11 变电站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文后插图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Fire risk classifications,fire resistance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compartment of coal-fired power plant of building(structure)

4 General plane layout of coal-fired power plant area

5 Safe evacuation and structure of coal-fired power plant building

5.1 Safe evacuation from main power house

5.2 Safe evacuation from other buildings(structures)

5.3 Building structure

6 Process system of coal-fired power plant

6.1 Coal transit system

6.2 Boiler coal powder system

6.3 Boiler air and flue gas system

6.4 Fuel oil system for ignition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6.5 Steam turbine generator unit

6.6 Diesel-generator system

6.7 Transformer and other electrical equipment with oil

6.8 Cable and cable laying

7 Fire water supply,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and automatic fire alarm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Outdoor fire water supply

7.3 Indoor fire hydrant and indoor fire water supply volume

7.4 Indoor fire water pipe,hydrant and fire water tank

7.5 Water spray and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s

7.6 Fire-pump room and fire-fighting pool

7.7 Fire water drainage

7.8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7.9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7.10 Gas inerting system

7.11 Fire extinguisher

7.12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facilities

7.13 Automatic fire alarm and fire equipment control

8 Heating,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oal-fired power plant

8.1 Heating

8.2 Air conditioning

8.3 Ventilation for electronic equipment room

8.4 Oil system ventilation

8.5 Ventilation and de-dusting of coal transit system

8.6 Ventilation of other buildings

8.7 Smoke control and exhaust system

9 Fire power supply and lighting in coal-fired power plant

9.1 Fire power supply

9.2 Lighting

10 Gas turbine power plant

10.1 Fire risk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ification of buildings(structure)

10.2 General plan layout of plant area

10.3 Fuel system

10.4 Fire resistance requirements for gas turbine

10.5 Fire water supply,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and automatic fire alarm

10.6 Others

11 Substation

11.1 Fire risk classification,fire resistance classification,fire break and fire vehicle access of building(structure)

11.2 Safe evacuation and structure of building(structure)

11.3 Transformer and other electrical equipment with oil

11.4 Cable and cable laying

11.5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and automatic fire alarm

11.6 Heating,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11.7 Power supply and emergency lighting for fire protection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见书后插页)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1.3 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2.5 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3.7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6.2.4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4.8 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外。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6.4.17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5.2 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

3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5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高要求的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6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7 氢气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阀,不宜采用带铜或铜合金的材料制作阀门部件;

8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换气体系统,置换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9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也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

6.7.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6.7.6 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8.11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带层;

4 柴油发电机房;

5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7.13.7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1.2 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4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主控室或集控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当难以从蓄电池或保安电源取得应急照明电源时,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

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10.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二者均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见书后插页)的规定。

10.5.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11.1.7 单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11.2.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2.9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Ⅰ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3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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